索 引 号: 13567009/2025-0545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5-05-26 | 文件编号: 平保居办〔2025〕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市住房保障部门相关政策等文件要求,为加快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现将2025年公租房租赁补贴申报及承租公租房家庭年审等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一)到居住所在地平泉镇(社区)、卧龙镇进行申报初审。初审合格后平泉镇(社区)、卧龙镇指导通过手机冀时办APP实名登录后打开高效办成一件事-公租房,高效办成一件事-承德公租房,按照提示填报信息进行网上申报资格申请、及资格复审。
(二)申请家庭汇总表需经平泉镇(社区办)、卧龙镇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市行政审批大厅624室。
二、申报条件
申请公租房家庭以户为单位,每户确定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要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中有农业户口的,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证明;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主要申请人;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三级及以上的精神、智力残疾不得单独申请住房保障;主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作为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主要申请人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当地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
(一)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东至卧龙镇三十家子村奥科新能源公司,南至污水处理厂及南岭上跨桥,西至平泉镇二道河子村下坝,北至卧龙镇北方食用菌交易市场)城镇常住人口(非农业人口)一年以上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
2.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且总家庭建筑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的;
3.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024年我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倍以下(即42595.00元以下);
4.近5年内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患重大疾病除外);
以下申请人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城镇单身居民申请的须满18周岁以上,申请人父母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
2.离婚时间满1年以上。
具有平泉市户籍的退役军人不受户籍限制。其他条件与城镇户籍家庭相同。
(二)稳定就业、在城务工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仅限公租房租赁补贴申报):
1.在申请当地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存状态;
2.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在城区实际租房居住1年以上;
3.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024年我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倍以下(即42595.00元以下);
(三)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经公开招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在编人员(以工作单位认定为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仅限公租房租赁补贴申报):
1.工作地点在平泉市内;
2.申请人年龄 35 周岁(含)以下且单身;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在城区实际租房居住1年以上。
三、截止日期
报名时间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下午5:30之前(法定假日除外),逾期将不再进行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及时协调相关科室组织推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强化督促检查。受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档案内容齐全。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录入信息,开展核查工作。我办定期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及时对受理情况进行指导并对申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统筹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宣传,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漏一人,让符合公租房政策的家庭都能享受该政策,提高居民住房水平和幸福指数。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或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将记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二)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公租房保障对象城镇户口主动到户籍所在社区复审,退役军人和其他户口主动到居住地社区复审,提交相关资料核验后在有关社区部门指导下通过手机冀时办App上进行资格年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承租公租房。
(三)保障对象在承租公租房期间,家庭发生变化后30日内主动向所在社区或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承租公租房保障资格,退出保障房。
(四)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到数政局二楼24号窗口申报。
(五)各社区设立公租房转租转借举报电话、举报箱,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告知广大居民不要听信不法分子以办理公租房名义虚假宣传和诈骗等问题。
(六)房产、交易等资产由住建局、资规局不动产核查中心认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民政局认定。
附件:公租房防骗——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公租房防骗(1).docx
咨询电话:0314-6023872
2025年5月12日
平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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