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2-0155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7-0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2022-06-29   15时47分 浏览次数:

 

 

 

 

平政办〔2022〕66号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泉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平泉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照单履责,加强排查,打非治违,严格监督。登记造册建档,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治理责任主体和村级、乡级、直部门包联督查责任人,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接受全社会监督,确保万无一失。

 

附件:平泉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9   

 


附件

平泉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监管依据

职责边界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26
    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15号)
    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承市政字〔201684号)
    5.《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承市政字〔202030号)
    6.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承市政规字〔20211号)
    7.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2

8.《平泉市安全生监管责任清单》(平政〔202025号)

    1.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山体未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而仅护坡护坝发生了坍塌、滑坡、沉降等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于历史遗留的危坎危坝,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26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15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2号明确的职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改革后涉及部门职责划转的,各职责承接部门按要求落实。

    1.山地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高切坡、深开挖,自然坡度在25%及以上的山地,以及其他需要修建体量较大护坡护坝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开发建设。
    2.在土地出让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现状用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按照相关规范明确护坡、挡土墙等防护工程有关规划要求;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对护坡、挡土墙等防护工程的位置、形式、规模进行核实,防护工程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进行规划建设。
    3.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核查排查,对用地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进行全过程监管,组织对市政府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参加其他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4.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救援的措施建议,参与地质灾害事件调查处理。
    5.依法查处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新建护坡护坝的行为。
   

2

市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4.《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承市政字〔202030号)

5.《平泉市安全生监管责任清单》(平政〔202025号)

    1.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山体未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而仅护坡护坝发生了坍塌、滑坡、沉降等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于历史遗留的危坎危坝,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26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15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2号明确的职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改革后涉及部门职责划转的,各职责承接部门按要求落实。

    1.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2.指导主要行洪河道堤防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3.参与防洪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有关的地质灾害事件调查处理。

3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26
    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15号)
    5.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承市政字〔201684号)
    6.《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承市政字〔202030号)
    7.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承市政规字〔20211号)
    8.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2

9.《平泉市安全生监管责任清单》(平政〔202025号)

1.对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移交的建设工程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负责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渣土场(建筑垃圾填埋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附属的护坡护坝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3.指导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物拆除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影响护坡护坝安全稳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4.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和有关的地质灾害事件调查处理。

4

市行政审批局

1.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26
    2.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15号)
    3.《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承市政字〔202030号)
    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承市政规字〔20211号)

5.《平泉市安全生监管责任清单》(平政〔202025号)

    1.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山体未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而仅护坡护坝发生了坍塌、滑坡、沉降等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于历史遗留的危坎危坝,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26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15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2号明确的职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改革后涉及部门职责划转的,各职责承接部门按要求落实。

    1.严格施工许可证颁发程序,对未办理质量监督备案和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2.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论证的防护工程设计方案。
    3.参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和有关的地质灾害事件调查处理。

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26
    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15号)
    5.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承市政字〔201684号)
    6.《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承市政字〔202030号)
    7.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承市政规字〔20211号)
    8.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2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

11.《平泉市安全生监管责任清单》(平政〔202025号)

     1.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山体未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而仅护坡护坝发生了坍塌、滑坡、沉降等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于历史遗留的危坎危坝,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26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15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2号明确的职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改革后涉及部门职责划转的,各职责承接部门按要求落实。

1.严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验,对建设用地土地整理过程中形成的陡坡陡坎未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或对评估确认存在地质灾害危险未进行治理的,不予出具安全生产条件核验报告。
    2.对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护坡、挡土墙等防护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管,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做到全过程留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对举报护坡、挡土墙等防护工程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进行监督核查,对发现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附属的护坡护坝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村镇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6.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和有关的地质灾害事件调查处理。

6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1号)
    3.《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承市政字〔202030号)

4.《平泉市安全生监管责任清单》(平政〔202025号)

    1.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山体未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而仅护坡护坝发生了坍塌、滑坡、沉降等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于历史遗留的危坎危坝,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26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15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2号明确的职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改革后涉及部门职责划转的,各职责承接部门按要求落实。

    1.负责管养范围内干线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已移交路段由接养部门负责),对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进行监督核查,依法查处影响公路护坡护坝安全稳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行为。
    2.参与公路工程安全事故和有关的地质灾害事件调查处理。

7

市应急局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承市政字〔202030号)

3.《平泉市安全生监管责任清单》(平政〔202025号)

    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有关的地质灾害事件调查处理。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印发   

 


解读文件:《平泉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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