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2-02973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12-29 | 文件编号: 平政办〔2022〕13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平泉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2月28日
平泉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排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承德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扎实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河北省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排查问题隐患扎实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 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决策部 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承德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两个根本”总体要求,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各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近期省内外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隐患、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对照重点行业领域整治重点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见附件1-13),全面深入排查整治。
(一)消防。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仓储物流等高风险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房,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突出风险。(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非煤矿山。不符合标准复产复工;超能力组织生产;未落实防中毒窒息、防火灾、防治水、防坍塌等措施和要求;未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按规定要求建设监测监控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全;地下矿山未配备“五职矿长”,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
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工作帮坡角不满足设计要求; 尾矿库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未按规定进行冬季冰下放
矿等。(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
(三)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高危细分领域 (氟化)、“五室”(中央控制室、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实验室)搬迁、“四库”(原料库、产品库、危废库和临时库)整治、精细化工“四个清零”(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自动化控制装备改造、从业人员学历资质达标、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等方面问题隐患。(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四)工贸。涉爆粉尘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冶金、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炉窑管道检修、人工清库(仓)、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等重点部位管控不到位,易燃易爆区域动火、盲板抽堵、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方案审批、风险辨识、条件确认、现场监护等关键环节,以及工程项目外包、检维修作业外委、环保设备设施托管等环节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五)交通运输。公路桥梁、隧道运行养护不到位,存在交通安全设施缺失、不适用等突出隐患。(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六)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存在“三超一疲劳”等突出问题;桥梁涵洞,事故多发急弯陡坡、长下坡以及易结冰、易起雾路段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等。(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市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
(七)建筑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施工安全管理突出问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风险;公路、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隧道、桥梁围堰、支架、深基坑、高大支模等专项施工方案;水利建设项目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冬季施工防寒、防冻、防滑、防火、防静电、防煤气中毒等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
(八)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企业管理、运行维护及抢修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入户安检和安全宣传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餐饮经营单位、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在用餐 区域使用或存放气瓶,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密闭空间使用燃气,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安全装置和不合格“瓶、灶、阀、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等部门)
(九)自建房。用于饭店、旅馆、私人影院和学校周边出租 的自建房;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住建局)
(十)特种设备。冬季供暖企业、公众聚集场所(交通站点、商场超市、景区公园游乐场、冬季运动场地等)、危化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出现的新投用设备非法生产、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在用设备安全附件或安全装置失效、超期未检、超参数运行、存在问题仍继续使用和气瓶充装单位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报废气瓶和翻新改造气瓶等问题隐患。(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
(十一)农业机械。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疲劳和酒后驾驶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等违法行为;机库、油库的防火安全等问题隐患。(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十二)旅游。旅行社组织旅游团旅游期间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风险管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大型演出活动、A级景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人员密集文化和旅游场所因拥堵、踩踏等原因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等重大隐患。(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市旅文广电局)
(十三)民爆。民爆物品储存库安评报告过期失效,治安防范系统运转不正常,民爆物品超量储存、混存和库房超员作业等重大隐患;爆破作业不执行爆破安全规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等不在岗在位、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明确整治重点,确保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到位。
三、方法步骤
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自即日开始到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
(一)安排部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梳理分析本乡镇、本行业领域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制定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专项督导检查方案。
(二)企业自查自改。各企业对照行业领域整治重点和《安 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开展全面自查,对 排查的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立即实施整改。企业排查整治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通过各行业部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或书面形式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专项督导检查。根据全市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和我市实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因时制宜、因疫制宜开展督导检查,指导相关企业开展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领域,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爆破作业行业领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和公路工程建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自建房安全,市城管局负责燃气安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市教体局负责校园安全,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安全和水利工程建设,市旅文广电局负责文化旅游安全,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市发改局负责商贸物流安全,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寄递物流安全,市财政局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安全。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做好对口上级部门专项督导检查迎检准备,主动对接,认真配合,坚决做好服务保障。
(四)抽查检查。市安委会要加强对各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根据疫情形势,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派出综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抽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是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好安全生产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的关系,加强组织推动,层层传导压力,狠抓末端落实,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压实整治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对乡镇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负领导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负监管责任,各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负主体责任。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跟踪督查、督导调度力度,督促责任措施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会同各行业专家队伍,结合疫情防控政策,充分运用暗查暗访、随机抽查、视频调度、线上巡查、受理举报等方式,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拍摄暗访视频片,逐领域逐环节切实抓实抓牢,及时全面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四)按时统计报送。各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方案于12月30日前报市安委办,各有关部门专项督导检查方案于12月30日前报市安委办,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于2023年2月9日前报市安委办。各乡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28日前(遇节假日提前),通过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报送系统(原安全生产大检查报送系统)填报《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清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追责问责清单》(见附件14-16)。
联系人:邵 岚、姚宏伟,联系电话:0314-6082180;
邮 箱:pqanweiban@163.com。
附件:1.消防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2.非煤矿山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3.危险化学品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4.工贸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5.交通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6.道路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7.建筑施工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8.燃气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9.自建房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10.特种设备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11.农业机械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
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12.文化和旅游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13.民爆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14.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15.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清单
16.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追责问责清单
附件1
消防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劳动密集型企 业(重点针对 同一建筑容纳 30人以上的 生产加工车 间、经营储存 场所、员工集 体宿舍进行检 查 ) |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 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分租、转租形 成“厂中厂”,造成管理职责不清、消防 管理措施落空。 | 依法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督促依法履职;集中约谈出租方和承租方,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
2 | 是否存在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用 作人员密集场所。 | 依法予以清理拆除。 | |
3 | 消防设施是否被擅自拆除、停用。 |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 |
4 | 场所是否违规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 进行防火分隔,影响室内排烟、安全疏 散。 |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或恢复原状。 | |
5 | 是否存在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 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违规操作人员、用工企业及施工单位。 | |
6 | 是否存在锁闭安全出口、堵塞占用疏散通道。 | 责令立即整改。 | |
7 | 高层建筑(重 点整治的对象 为可能发生群 死群伤火灾事 故的既有老旧 高层商住混合 体、老旧高层 住宅、超高层 建筑、高层公 共建筑、易地 扶贫搬迁高层 建筑安置点) | 同一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是否明确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 依法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督促依法履职。 |
8 | 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规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依法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违规操作人员,依法处罚用工企业、施工单位、使用单位。 | |
9 | 屋面、地下室等区域使用易燃可燃夹芯 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违规设置群租房。 | 依法予以清理拆除。 | |
10 | 建筑外墙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 料。 | 依法予以拆除或更换。 | |
11 | 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是否按要求进行防 火封堵。 | 责令限期进行封堵。 | |
12 | 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 |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或恢复原状。 | |
13 | 消防设施是否被擅自拆除、停用。 |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4 | 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否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避难层(间)是否被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或饮复原状 。 | |
15 | 大型商业综合体(5万平米以上) |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 职责是否明确,综合体多产权、多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 | 依法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督促依法履职。 |
16 | 综合体与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连通区域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火灾相互蔓延、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风 险 。 | 依法责令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限期改正。 | |
17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电气焊等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 | 督促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上岗。 | |
18 | 用餐区、开放式加工区是否违规使用明 火加工食品;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吸烟、燃放冷烟花等行为;停止营业后蹰房是否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等问题;燃料油储罐是否独立设置并采取防火分隔、防止油品流散等措施。 | 督促单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行为。 | |
19 | 是否违规设置易燃可燃的仿真植物、氢气球、造型挂件,可燃材料制作的模型上是否直接悬挂、敷设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 |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 |
20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无被占用、 塞、封闭等现象;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消防设施、器材有无被损坏、屏蔽等现象。 |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 |
21 | 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是否完整,信号反馈是否正常;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 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是否 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 |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 |
22 |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动火审批管理 等制度是否制定;施工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是否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是否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是否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 督促单位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动火审批制度;依法处罚违规操作人员,同时依法处罚用工企业、施工单位。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23 | 消防设施是否被擅自拆除、停用。 |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 |
24 | 电动自行车、清扫车是否在办公区、休息区、营业区等区域违规停放、充电。 | 按照要求在指定地点存放或充 电,并设置防范措施。 | |
25 | 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落实。 | 配备“消防明白人”,定期组织消 防培训,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 项培训 。 | |
26 | 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 大于50万平方米的按标准建立专 职消防队,大于20万平方米的至 少建立2个微型消防站(每班不 少于6人)。 | |
27 | 仓储物流企业 |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 | 依法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按照《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做到“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 |
28 | 是否存在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规 用火、动焊、吸烟、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为电动车、 作业车辆充电等问题。 |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 |
29 | 消防设施是否被擅自拆除、停用。 | 依法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 |
30 | 员工是否掌握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技能,微型消防站是否定期开展拉动演练 。 | 督促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微型消防站开展应急演练 。 |
附件2
非煤矿山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地下矿山 | 安全出口情况 |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与设计一致。 |
2 |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真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 | ||
3 | 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2套相互独立的 提升系统,或装备1套提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有一条竖井中应装备梯子间。 | ||
4 | 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 | ||
5 | 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 ||
6 | 使用国家明令禁 止使用的设备、 材料或者工艺情 况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 |
7 | 井巷相互贯通情 况 | 严禁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 |
8 | 现状图纸资料情 况 | 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 4.1.10条规定的图纸,且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 1个月应更新上述图纸。 | |
9 | 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应与实际相符。 | ||
10 | 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应与实际相符。 | ||
11 | 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应与实际相符。 | ||
12 | 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应与实际相符。 | ||
13 | 露天转地下开采 情况 | 露天转地下开采时,应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 |
14 | 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应与设计相符。 | ||
15 | 露天转地下开采时,应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16 | 地下矿山 | 防治水情况 | 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气降水有可能危及井下安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洪堤、截水沟、封闭溶洞或报废的矿井和钻孔、留设防水矿柱等防范措施。 |
17 |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 高洪水位1m以上,当井口的原始地形标高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 ||
18 | 地下矿山 | 防治水情况 |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山应成立相应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 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防治水及抢险救灾设备,建立探放 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配置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 备相应的防排水设施、配齐专用探水装备和防治水抢险救 灾设备 。 |
19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主 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应按设 计设置。 | ||
20 | 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时,应编制防 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进行超前探放水,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方位应符合设 计要求。 | ||
21 |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 生洪水期间,应实施停产撤人。 | ||
22 | 主要排水系统情 况 | 排水泵数量不应少于3台,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 |
23 | 井巷中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应直 接与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连接。 | ||
24 | 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不少于两个; 一个通往中段 巷道并装设防水门;另一个在水泵房地面7m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者直接通达上一水平。 | ||
25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严禁以 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 | ||
26 | 地压防治情况 | 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 须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 |
27 | 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应采取 有效安全措施。 | ||
28 | 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 灾害影晌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 ||
29 | 须按设计留设矿(岩)柱、回采矿柱,严禁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 ||
30 | 应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和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31 | 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制定防治地压灾 害的专门技术措施;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兆应立即停 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 ||
32 |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应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 ||
33 | 通风系统情况 |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 。 | |
34 | 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 ||
35 | 每台主通风机电机均应有备用,并能迅速更换。 | ||
36 | 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 | ||
37 | 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每年应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 ||
38 | 主通风设施能使矿井在10分钟之内实现反风,且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反风试验。 | ||
39 | 地下矿山 | 自救器携带和正 确使用情况 | 从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且能够正确使用自救器。 |
40 | 人员提升系统情 况 | 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且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可靠有效。 | |
41 | 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须与提升机实现联锁。 | ||
42 | 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须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且能够正常使用;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 系统须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 | ||
43 | 斜井串车提升系统须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且连接链、连接插销应符合国家规定。 | ||
44 | 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须实现闭锁。 | ||
45 | 无轨运人车辆情 况 | 无轨运人车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标识应施加在产品明显位置。 | |
46 | 每辆车乘员数量不超过25人,且不得超过车辆的荷载人数 。 | ||
47 | 制动系统应采用湿式制动器,且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 ||
48 | 应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49 | 供电系统情况 | 一级负荷须采用双重电源供电,且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能够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 |
50 | 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中性点不得采用直接接地系 统 。 | ||
51 | 井巷施工情况 | 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 |
52 | 新建、改扩建矿 山建设项目 | 严禁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 |
53 | 除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外,严禁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 | ||
54 | 外包工程情况 |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且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 定的数量。 | |
55 | 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且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 | ||
56 | 动火作业情况 | 在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时,须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 |
57 | 生产能力情况 | 矿山年产量不得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且月产量不得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 上 。 | |
58 | 安全风险监测系 统情况 | 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当系统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 修复,不得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 关数据、信息。 | |
59 | “五职矿长”和 专业技术人员配 备情况 | 应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具有采矿、地质、测量、 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 |
60 | 露天矿山 | 采空区和溶洞探 明情况 | 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应探明采空区和溶洞,且按设计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中处理。 |
61 | 使用国家明令禁 止使用的设备、 材料或者工艺情 况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 |
62 | 开采顺序情况 |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分层开采 。 | |
63 | 矿(岩)柱和挂 帮矿体开采 情况 |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64 | 边坡稳定性分析 情况 | 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 | |
65 | 采场边坡情况 | 工作帮坡角不得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且最终边坡台阶高度不应超过设计高度。 | |
66 | 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 | ||
67 |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应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 | ||
68 | 不得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
69 | 当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且位移观测资 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时,应采取科学有效安全措施,避免发生边坡滑坡或垮塌事故 。 | ||
70 | 运输道路坡度情 况 | 运输道路坡度不得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 |
71 | 防排洪设施情况 | 凹陷露天坑应设机械排水或自流排水设施。 | |
72 | 排土场情况 | 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应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 |
73 | 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 ||
74 | 山坡排土场周围应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 ||
75 | 未经设计和安全技术论证,严禁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 ||
76 | 安全和清扫平台 设置情况 | 露天采场应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 |
77 | 尾矿库 | 尾矿库坝体情况 | 当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 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等现象时,应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 防范措施进行处理。 |
78 | 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不得陡于设计坡比。 | ||
79 | 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 .98倍。 | ||
80 | 尾矿库 | 尾矿库坝体 情况 | 坝体高度不得超过设计总坝高,尾矿库不应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
81 |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不得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 ||
82 | 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应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83 | 安全监测系统情 况 | 应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 | |
84 | 安全监测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 | ||
85 | 不得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
86 | 干式尾矿库情况 | 入库尾矿的含水率不得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时,应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 |
87 | 堆存推进方向应与设计保持一致。 | ||
88 | 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不得大于设计值。 | ||
89 | 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 | ||
90 | 应急道路情况 | 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应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 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且应急道路须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 | |
91 | 尾矿库回采情况 | 库区或者尾矿坝上严禁不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 |
92 |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回采。 | ||
93 | 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 | ||
94 | 严禁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 | ||
95 | 排洪系统情况 | 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须满足设计要. | |
96 | 排洪设施须保持完好,排水井不应发生倾斜,确保排水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 ||
97 | 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须满足设计要求。 | ||
98 | 尾砂排放情况 |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严禁进库。 | |
99 |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应按设计进行排放。 | ||
100 | 冬季须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 | ||
101 | 浸润线情况 | 浸润线埋深不得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 |
102 | 调洪演算情况 | 汛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不得小于设计值,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值。 | |
103 | 人员配备情况 | 须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
104 | 独立选矿厂排出 尾矿的安全管理 情况 | 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须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
附件3
危险化学品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安全生产责任 制 | 检查企业安全生产 责任制、企业主要 负责人履职、和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建 立情况。 |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2.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 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 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 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 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 | |||
2 | 安全教育和岗 位操作技能培 训 | 检查企业安全教育 和岗位操作技能培 训情况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 | |||
3 | 作业安全管理 | 检查动火等特殊作 业安全管理情况。 | 1.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 业、渐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 2.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
1.特殊作业票证内容设置应符合GB 30871要求; 2.作业票证审批程序、填写应规范(包括作业证的 时限、气体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签字、关联作业票证办理等)。 | |||
4 | 安全设施设计 管理 | 检查企业安全设施 设计情况。 | 建设项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GB 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应按规定开展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5 | 总图布局 | 检查企业总图布局。 | 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有 门窗、孔洞,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光气、氯气 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道不应穿越除厂区(包括 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地区架空电 力线路不得穿越生产区: |
6 | 工艺风险评估 | 检查企业工艺风险情况,查看有关评估报告。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要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列出的工艺 。 |
7 | 储运系统安全设施 | 检查储运系统安全设施完好有效情况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并处于投用状态 |
8 | 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 | 检查企业“四库” (产品库、原料库、 危废库、临时库) | 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 存 。 |
9 |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 | 检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包保责任制建立情况。 |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设置紧急停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对涉及毒性气 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有独立安全仪表系统。 |
10 | 设备设施管理 | 检查企业设备设施完整行管理情况。 |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11 | 安全附件管理 | 检查企业安全附件完好有效情况。 | 1.在用安全阀进出口切断阀应全开,并采取铅封或锁定 ; 2.爆破片应正常投用。 |
12 | 仪表安全管理 | 检查企业电气仪表完好有效情况。 |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 |
13 |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 检查企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环境气体检 测报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完好有效情 况 。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 50493要求。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14 | 电气安全管理 | 检查企业化工生产 装置未按国家标准 要求设置双重电源 供电,自动化控制 系统未设置不间断 电 源 。 |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 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要求。 | |||
15 | 液化烃 | 检查液化烃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情况。 | 液化烃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温度检测,并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 |||
液化烃汽车装卸时严禁就地排放。 | |||
液化烃管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 | |||
液化烃储罐底部的液化烃出入口管道应设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的措施。 | |||
液化天然气储罐拦蓄区禁止设置封闭式LNG排放沟 。 | |||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配备2套独立的液位计,液位计 应能适应液体密度的变化。 | |||
液化烃球形储罐,其法兰应采用带颈对焊钢制突面或凹凸面管法兰;垫片应采用带内外加强环型(对 应于突面法兰)或内加强环型(对应于凹凸面法兰)缠绕式垫片;紧固件采用等长或通丝型螺柱、 厚六角螺母。 | |||
液化烃球形储罐本体应设就地和远传温度计,并应保证在最低液位时能测液相的温度而且便于观测和维护 | |||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就地和远传的液位计,但不宜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 |||
液化石油气球罐上的阀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 |||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注水压力应能满足需要。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丁二烯球形储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氰封系统 2.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下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 统;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 和阳聚剂添加系统 3.丁二烯球形储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 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 |||
液化烃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
液化烃充装车过程中,应设专人在车辆紧急切断装 置处值守,确保可随时处置紧急情况 | |||
16 | 液氨 | 检查液氯储罐、钢 瓶、库房、管道等 重要设备设施、充 装系统完好情况。 | 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
液氨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 |||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排放。 | |||
超过100m³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安全阀排气 应引至回收系统或火炬排放燃烧系统。 | |||
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切断阀,其中一只出 口切断阀为紧急切断阀。 | |||
液氨充装时,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 |||
液氨管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 | |||
液氯气瓶充装厂房、液氯重瓶库宜采用密闭结构, 多点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软管半径覆 盖密闭结构厂房、库房内的设备、管道和液氯重瓶 堆放范围 | |||
若采用半敞开式厂房,必须在充装场所配备二个以 上移动式真空吸收软管,并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 | |||
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 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分别设置在室 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排风口设置尽可能避免影 响作业人员。 | |||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 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 |||
液氯贮槽(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 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液氯充装结束,应采取措 施,防止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 | |||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应装有排 污(NC13)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13 含量,排污物中NC13含量不应大于60g/L,否则需 增加排污次数和排污量,并加强监测。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16 | 液氨 | 检查液氯储罐、钢 瓶、库房、管道等 重要设备设施、充 装系统完好情况。 | 禁止液氯>1000kg的容器直接液氯气化,禁止液氯 贮槽(罐)、罐车或半挂车槽罐直接作为液氯气化器使用。 |
使用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时,宜使用盘管式或套管式 气化器的液氯全气化工艺,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 71℃,建议热水控制温度75~85℃;采用特种气化 器(蒸汽加热),温度不得大于121℃,气化压力与 进料调节阀联锁控制,气化温度与蒸汽调节阀联锁控制 。 | |||
缓冲罐底设有排污口,应定期排污,排污口接至碱液吸收池。 | |||
液氯贮槽(罐)厂房应采用密闭结构,建构筑物设计或改造应防腐蚀;有条件时把厂房密闭结构扩大 至液氯接卸作业区域;厂房密闭化同时配备事故氯 处理装置。 | |||
大贮量液氯贮槽(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 装应力。 | |||
地上液氯贮槽(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0.5m的事故圈壤。 | |||
液氯贮槽(罐)液面计应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现场显示和远传液位最示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宜采用罐外测量的外测式液位计。 | |||
液氯贮槽(罐)的就地液位指示,不得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 | |||
液氯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
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最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 |||
在液氯泄漏时应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水,应将泄漏点 朝上(气相泄溺位置),宜采用专用工具堵漏,并将液氯瓶阀液相管抽液氯或紧急使用。 | |||
液氯仓库必须设置事故氯吸收(塔)装置,具备24 小时连续运行的能力,并与电解故障停车、动力电 失电联锁控制;至少满足紧急情况下处理能力,吸收液循环槽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的条件,保证热备状态或有效运行。 | |||
液氯储存应至少配备一 台体积最大的液氯槽(罐) 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糟(罐)、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16 | 液氨 | 检查液氯储罐、钢 瓶、库房、管道等 重要设备设施、充 装系统完好情况。 | 在液氯贮槽(罐)周围地面,设置地沟和事故池,地沟与事故池贯通并加盖栅板,事故池容积应足够;液氯贮槽(罐)泄漏时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淋水,可以在厂房、罐区围堰外围设置雾状水喷淋装 置,喷淋水中可以适当加烧碱溶液,最大限度洗消 氯气对空气的污染。 |
液氯储存、充装和气化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特殊 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
氯气管道禁止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 区)外的公共区域。液氯管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 | |||
禁止将油和氯离子带入硝酸铵溶液系统。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17 | 氯乙烯 | 检查氯乙烯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工 艺等情况。 |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制定氯乙烯精馏和废碱液系统的液体氯乙烯排放回收至气柜的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 |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确保精馏三塔的平稳运行,不得停运精馏三塔、直接用高沸物储罐进行氯乙烯的加热回收 。 | |||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对气柜进出口管道、气柜进口气 水分离罐设置伴热并保温,确保氯乙烯、二氯乙烷 不会在管道内因低温液化积聚;气柜进口气水分离 罐应设置远传液位计,及时发现并处理液相物料积聚 。 | |||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严格下水管网安全管理,建立完 善下水管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定期对下水管网内可燃、有毒气体进行监测,保证下水管网运 行安全,严禁物料泄漏后或事故救援过程中带有化 工物料的污水排出厂外,进入市政管网。 | |||
液体氯乙烯不应直接通入气柜。 | |||
氯乙烯气柜进出总管应设置压力和柜位检测,DCS 指示、报警、联锁,记录保持时间不低于3个月。 气柜压力和柜位联锁应设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选二联 锁动作。 | |||
气柜的合成氯乙烯管道和聚合回收氯乙烯入口管应分开设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 | |||
氯乙烯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允许容积为全容积的20%-75%,雷雨或七级以上大风天气使用容积不 应超过全容积的60%。 | |||
氯乙烯气柜应定期检维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并建立检维修记录。 | |||
气柜水槽补水管线应为常开溢流,并对溢流水进行收集处理,严禁直接排至下水系统,宜采用回收曝气检测合格后外排或循环使用。 | |||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紧急切断阀。 | |||
氯乙烯单体储罐应设置注水设施。 | |||
氯乙烯贮存时应注意容器的密闭和氮封,并添加少 量阻聚剂。 |
附件4
工贸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一)冶金行业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高温熔融金属 |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 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 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 限期整改、更换带有固定龙门钩 的铸造起重机,依法处罚。 |
2 | 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 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 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要求企业 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 | |
3 | 高温熔融金属 |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 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 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操作室、 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 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搬离铁水、 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
4 |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 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 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按规范设 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 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
5 |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 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 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按规定配 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 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 开闭等联锁。 | |
6 | 煤气 |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 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 室、操作室和人员体息室等人员较集 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 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 监测报警装置。 |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按要求设 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7 |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 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和吹扫设施。 |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按要求设 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 |
8 | 淘汰工艺设备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 和工艺。 | 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立即淘汰更换设备、材料和工艺。 |
(二)铝加工(深井铸造)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熔炼连锁 |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 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 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
2 | 熔炼连锁 | 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 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 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 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
3 | 存放场所 | 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 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 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
4 | 铸造系统 |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 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 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 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 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 联 锁 。 | 按规定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
5 |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 应急储存设施。 |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按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 |
6 | 卷扬系统 |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 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 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 系 统 。 | 按规定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
7 | 铸造车间 |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 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 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按要求严格控制现场人数: |
(三)涉爆粉尘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除尘系统 |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 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 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 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配置专用除尘系统。 |
2 | 于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 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 控爆措施。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 |
3 | 除尘系统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 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 道 。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4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 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 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 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 |
5 | 点燃源控制 |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 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 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6 | 粉尘清扫和 处置 |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 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 扫 。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 范清扫 。 |
7 | 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 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 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
(四)有限空间作业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管理制度 | 未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责任 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2 | 基础管理 |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未 建立完善有限空间管理台帐。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进行风险辨识,完善台账。 |
3 | 未在辨识出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或设 备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牌。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设 置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牌。 | |
4 | 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 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 等进行安全培训。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
5 | 作业管理 |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未进行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将危险有害因 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 员,未落实通风检测有关要求。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落实审批制度,进行有害因素辨识,作业前落实有关要求。 |
6 | 作业管理 | 作业现场未配备呼吸器、通信器材、 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未 配置监护人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出入口未保持畅通。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配备呼吸器、通信器材、安全绳索 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配置监护人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出入口未保持畅通。 |
7 | 应急管理 | 未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定期 开展应急演练。 | 按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五)其他工贸行业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生产设备设施 | 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 检验有效,维护保养到位。 | 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配置消防 设备设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 |
2 | 电气设施、配电间环境及安全间距、 门窗及孔洞等安全措施、警示标志、 绝缘及绝缘操作工具、照明及应急照 明等不符合要求 | 限期整改,按要求设置安全措 施、警示标志、绝缘及绝缘操作 工具、照明及应急照明。 | |
3 | 通用设备未设置防护罩或者不牢固, 各种限位、联锁、接地(零)保护失 效 。 | 限期整改,立即更换失效保护。 | |
4 | 作业安全 | 登高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有限 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未执行危险作 业审批许可制度,作业前未分析危险 有害因素、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措 施 。 | 限期整改,按作业要求审批许 可,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
5 | 作业安全 | 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限期整改,按要求配备防护用 品,熟练佩戴使用。 |
6 | 隐患排查治理 | 未建立隐患排查清单台账,未定期开 展安全生产检查。 | 限期整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 查 。 |
7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登记建档,形成 闭环管理。 | 立即整改,建立等级制度。 |
附件5
交通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公路桥隧安全设施是否存在缺陷 。 | 桥梁桥面系是否存在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梁板有否变形和开裂,墩柱是否混凝土开裂、脱落、露筋,桩基是否裸露、露筋,泄水孔有无堵塞,桥梁护栏是否完好,交通标志是否齐全、完好。 | 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河北省公路条例》要求, 定期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强桥隧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力度,对桥梁梁板变形开 裂等病害、隧道土建结构严重病害的,及时制 定维修方案,通过专项工程实施,确保公路桥隧安全畅通。 |
2 | 隧道衬砌、洞口是否存在严重病害,照明是否满足建设期标准,逃生通道是否通畅、通道洞门是否规范、能否正常使用,逃生指示 标志是否齐全、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可用,消防设施是否完备,自动预警、手动报警、消防火栓水泵等运转是否正常,监控与通信设施是否正常。 |
附件6
道路运输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恶劣天气隐患 | 各地临水临崖、桥梁涵洞以 及易结冰、易起雾路段。 | 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应 急保障方案,加大对公路桥梁、隧道、涵 洞以及高速公路上下站口等重点部位的巡 逻巡守力度,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风险,确 保道路通行安全, |
2 | 客、货运企业 安全隐患 | 全省高风险道路运输企业的 主体责任、动态监控平台、 台账、各项安全制度的是否 落实到位。 | 会同相关部门对高风险重点运输企业进行 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 理、限时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开展约谈提 醒,对安全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隐患问 题不整改的,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倒 逼主体责任落实。 |
3 | 酒驾、醉驾隐 患 | 夜间、凌晨、圣诞节、元 旦、春节等时间节点。 | 1.加强路面管控,保持严管态势,研判确 定酒驾醉驾整治的重点区域、道路、时段, 科学安排勤务警力部署,零容忍严查酒驾 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提示警示,提升防范水平。 3.曝光典型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和事故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引导公众进一步强化“生命无价、酒后禁驾”共识 。 |
4 | 危险化学品运 输交通安全隐 患 | 按照“四必进、七必查”要 球,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交通 安全主体责任。 | 认真研究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规律,梳理 通行集中路段,有针对性的排查整改安全 隐患,增设警示提示引导标志,强化路面 巡查,提高安全通行系数。 |
5 | 道路交通安全 隐患 | 是否全面梳理排查平交路口 隐患;是否建立部门联合排 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工 作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 隐患排查整治“十百千”行 动 。 | 按照《2022年全省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暨道路交通事 故多发点段排查整治“十百千”行动方案》 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工 合作、协同共治”的工作原则,以高速公 路、国省道、农村公路为重点,全面开展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和挂牌督办行 动。全省省级挂牌督办数量不低于15处、 市级挂牌督办总数不低于100处、县级挂牌 督办总数不低于1000处,切实做到“发生 一起事故,歼灭一类隐患”,确保道路交通 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整 治 措 施 |
6 | 严重交通违法 隐患 | 紧盯“两客一危一货”重点 车辆,“三超一疲劳”等易 肇事肇祸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 。 | 组建联合执法分队,深入重点部位、重点 路段开展联合执法,持续营造严管高压态 势 。 |
7 | “一盔一带”隐患 | 查控头盔佩戴率和安全带使 用率 。 | 按照《河北省冬季公路交通安全区域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头盔佩戴工作, 进一步提升佩戴率;按时完成安全带大排 查、从业人员教育、安全带提示贴“回头 看”等规定动作,持续加强执法检查,切 实提高乘车人安全带使用率。 |
附件7
建筑施工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建筑施工企 业经营 | 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 。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费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2 | 从业人员资 格 | 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建市政工程施 工现场是否存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上岗作业的行为。 | 对存在“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无证上岗行为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资令限期改正,对 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由企业注册 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 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3 | 检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存在 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 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 。 | ||
4 | 危大工程方 案 | 检查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 | 对不编制、不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不组织专家对“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罚款。 |
5 | 检查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按 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行为。 | ||
6 | 危大工程现 场 | 检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深基 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及吊 装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大工程是否存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忠判定 标准(2022版)》所列各项违法违规行为 。 | 对危大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罚款,对拒不整改或复查发现逾期不能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人员资格、单位资质进行处罚。 |
(二)交通工程施工领域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公路、水运 和地方铁路 工程建设项 目关键工序、关键环节 | 爆破施工未设置警戒区,爆破后未排险立即施工的;隧道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 |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56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冀交法〔2022〕15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责令企业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挂牌督办。 |
2 | 工地建设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设置存在地形、地质、水文灾害危险区域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房安全距离不足的。 | ||
3 | 公路、水运 和地方铁路 工程建设项 目关键工 序、关键环 节 | 采用挂篮法施工未平衡浇筑,挂篮拼 装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移动挂篮 的 。 |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56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冀交法〔2022〕15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责令企业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挂牌督办。 |
4 | 隧道内施工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 方案要求,安全步距超标,隧道内土 工布、防水板等易燃材料存在火灾隐 患。 | ||
5 | 深基坑施工周边1米范围内随意堆 载、停放设备的。 |
(三)水利工程施工领域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人员管理 | 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是否按规定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加强安全责任落实,按照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要求,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职责,加大对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力度 。 |
2 |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 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 证件上岗作业。 | ||
4 | 方案管理 | 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安全生巡查,杜绝不按操作规程施工。 |
5 |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是否有专项 施工方案。 | ||
6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 程的专项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组 织专家论证、审查擅自施工。 | ||
7 | 是否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 施 。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8 | 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是否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 | ||
9 | 高边坡、深 基坑 |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 造的高边坡,是否按设计要求及时 采取支护措施或是否经验收合格即 进行下一梯段施工。 | 加强安全防范,落实巡查检查和值 班值守,确保施工安全。 |
10 | 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度是否满足 其稳定性要求且是否采取加固措施。 |
附件8
燃气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燃气经营 | 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 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等非法违法行为和擅自为非自有气 瓶充装燃气。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2 | 从业人员 | 检查企业人员资格证书,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 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对不符要求的燃气企业,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3 |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是否符合 要求 。 | ||
4 | 入户安检 |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了入户检查 制度,明确安检对象、安检频次、 安检内容、安检要求等内容,并按 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及时督促隐患 整改到位。 | 对未按要求建立入户安检制度,入户安检频次不达标,不及时督 促用户整改隐患的,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5 | 安全宣传 |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安全宣传制 度,制定安全宣传计划。向用户发 放安全使用常识、应急处置措施等 宣传资料。 | 对未建立用户安全宣传制度、或 安全宣传内容覆盖不全、宣传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燃气企业限期整改。 |
6 | 用气环境 | 排查餐饮经营单位、农贸市场等人 员密集场所是否在就餐区域使用或 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存瓶总重量 超过100千克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等 问题 。 | 对用气环境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用户,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燃气企业停止供应燃气,整改合格后恢复供气。 |
7 | 排查是否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密 闭空间使用燃气等问题。 | ||
8 | 安全装置和不 合格“瓶灶、管、阀” | 排查餐饮经营单位、农贸市场等用 气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和与 之联锁的白动切断安全装置,安装 位置是否正确并处于有效状态等问 题 。 | 对安全装置和“瓶、灶、管、阀”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用户,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燃气企业停止供应燃气,整改合格后恢复供气。同时,对发现的“黑气瓶”和不合格燃气具及配件等问题线索,由燃气管理部门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处。 |
9 | 排查是否存在使用“黑气瓶”和不 合格燃气具及配件等问题。 |
附件9
自建房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I | 持续开展“回 头看 ” | 聚焦重点区域、人员密集的 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 史排查“回头看” | 加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 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分类整治。充 分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 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房屋安全日常巡查 发现机制。发动群众力量,公布投诉举报 电话,建立奖励机制。 |
2 | 初判存在安全 隐患的自建房 | 鉴定是否为危房,是否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或一般安全隐 患 。 | 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安全鉴定,确定房屋是 否为危房,并明确其危险等级和危险部位、存在的事故隐患等,纳入台账管理。对初判为危房的自建房,持续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明确专人每日巡查,严防人员 倒流: |
3 | 城乡自建房 | 排查城镇、农村自建房安全 隐患,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 (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 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 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 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 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 况 ) 。 | 排查信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 归集到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 平台。 一旦发现灞排漏判的危房或存在经 营安全风险的自建房,立即启动应急管控 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4 | 整治违法行为 | 排查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鉴定机构是否出具真实报告等 。 | 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 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 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 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 出具房屋安全虚假证明的机构和人员,依 法严惩。 |
附件10
特种设备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冬季供热锅炉, 压力管道等使用 单位 | 特种设备合法制造、安装修理改造 并监督检验合格。 | 停用、查封、扣押违法设备,暂时无法停用的监控运行。 |
2 | 办理使用登记并将使用标志置于设 备的显著位置,定期检验在有效期 内 。 | 安排检验,停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设备,暂时无法停用的监控运行。 | |
3 | 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 配备持证人员,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 |
4 | 安全附件及仪表检定、校验合格并 完好有效。 | 更换完好有效并经检定、校验合格的安全附件及仪表,停用 存在隐忠设备。 | |
5 | 设备运行的压力、温度、水位在额 定参数范围内。 | 控制设备压力、温度、水位,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 |
6 | 填写运行、检修记录。 | 填写运行、检修记录。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 |
7 | 公众聚集场所电 梯、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等 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合法制造、安装修理改造。 | 停用、查封、扣押、拆除非法生产设备。 |
8 | 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 格 。 | 安排检验,停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设备,暂时无法停用 的监控运行。 | |
9 | 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标志、安全注 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 位置 。 | 停用、查封、扣押违法使用设备。 | |
10 | 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 配备持证人员,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 |
11 | 安全保护装置检定、校验合格并完 好有效。 | 更换完好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 |
12 | 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并定期演练,配 备应急救援装备。 | 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或推演,配齐配全救拨装备。 | |
13 | 定期进行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 查 。 | 开展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停用违规设备。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4 | 气瓶充装单位 | 无证充装、超许可范围充装情况。 | 吊销许可证,依法取缔。查封、扣押非法气瓶。 |
15 | 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报废气瓶和 翻新改造气瓶情况。 | 查封、扣押非法气瓶。 | |
16 | 特种设备合法制造、安装修理改造 并监督检验合格。 | 停用、查封、扣押违法设备,暂时无法停用的监控运行。 | |
17 | 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 配备持证人员,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 |
18 | 危化企业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 | 安全附件及仪表检定、校验合格并 完好有效。 | 更换完好有效并经检定、校验合格的安全附件及仪表,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
19 | 设备运行的压力、温度在额定参数 范围内 。 | 控制设备压力、温度,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 |
20 |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制 度落实情况;年度检查是否规范并 出具报告。 | 填写记录,开展自检和年度检查。停用存在隐患设备。 |
附件11
农业机械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 | 是否存在无牌无证、安全设施不全等 安全隐患,是否参加年度检验。 | 督导各级农机执法人员、监理人员加强联合执法检查,指导督促机手进行牌证登记、参加年检、参加考试申请驾驶证和完善加装机械安全防护设施、人员佩戴符合要求的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2 | 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有违章行为。 | ||
3 | 是否违反规定载人,拖拉机是否存在超速超载情况,是否使用已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机械。 | 督导各级农机监管部门协调公安部门,加强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执法检查,指导教育机手遵守道路安全法规,杜绝载人、超速超载,杜绝使用报废、 明令淘汰机械。 | |
4 | 合作社 | 是否对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形成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是否制定专门管控方案,制定的管控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督导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合作社的风险辨识、隐患治理督导检查,指导督促合作社完善风险辨识、隐患治理、各类台账、清单。 |
5 |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 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 ||
6 | 是否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如实记录相关培训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督导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督导检查,指导合作 社对社员及农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并留存记录等资料。 | |
7 | 合作社可燃液体罐组、储罐区,可燃 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 库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 | 督导各级监管部门加强防火安全督导检查,指导合作社制定适合自身的防火措施、保持消防器材齐全、有效,并定朔检查,做好记录。 | |
8 | 消防柜内器材是否配备齐全,是否完 好无损;是否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 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 和有限期标签。 |
附件12
文化和旅游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高风险旅游项 目风险隐患 | 项目经营资质。 | 加强对高风险旅游项目特别是玻璃栈道 类旅游项目暗访检查,防止项目私自违 规运营。 |
2 | 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落实情 况 。 | 督导旅游景区落实日常安全检查。 | |
3 | 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情况。 | 督导旅游景区完善游客安全防护设施建 设 。 | |
4 | 安全警示、提示设施设置情况。 | 督导旅游景区规范安全警示提示标识设 置 。 | |
5 | 高风险项目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情 况,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 练情况 。 | 督导旅游景区建立健全高风险项目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 |
6 | 旅游团重大安 全事故风险隐 患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督导旅行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应急组织体系。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7 | 是否租用合法运营资质旅游大 巴、签订租赁合同、购买责任保 险 。 | 依据《旅游法》关于道路旅游客运的有关规定,严格督导旅行社租用合法运营资质旅游大巴,规范签订租车合同、购买责任保险。 | |
8 | 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 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 | 督导旅行社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 | |
9 | 旅游线路产品是否开展安全评估 和风险管控,对游客行程进行安 全管理,落实导游安全责任。 | 督导旅行社对采购要素产品及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加强游客行程安全管理,落实导游安全责任。 | |
10 | 人员聚集场所 安全事故风险 隐患 | 大型演出活动安全许可备案情 况 。 | 督导活动举办方严格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备案制度。 |
11 | 消防安全。 | 依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国家标准,配合消防等有关部门对人员密集文化场所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 |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2 | 流量安全管理情况。 | 指导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加强流量安全管理,配置必要的安检设施。 | |
13 | 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 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 | 指导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季度组织消防、反恐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 | |
14 | 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 制建设情况。 |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站、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和网吧、KTV、游戏厅等文化 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完成风险辨识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 |
附件13
民爆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爆破作业单位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 查 内 容 | 整 治 措 施 |
1 | 爆破作业单位 | 爆破作业单位安全防范措施 和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 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 训落实情况。 | 组织对辖区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掌握民爆安全管理基本情况、人员状 况及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库存情况。对 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逐一详细记录,明确整改责任, 根据检查结果综合评估单位风险等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爆炸物品。 |
2 | 爆破作业人员 | 爆破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安 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 术培训情况 | 坚持全面核查、逐人见面的工作原则,对爆破作业人员开展核查,充分利用公安综 合信息库等专业系统,通过信息化比对磁 撞、定期分析研判等手段,发现有法律禁 止从业情形,坚决调离岗位,不得从事涉爆工作,凡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实施爆破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吊销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3 | 爆破作业现场 | 爆破作业规范操作,项目技 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 等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情况。 | 采取视频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正在 施工的爆破作业项目,全面检查民爆物品领取、发放、清退制度落实情况,项目技 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在岗在位、持 证上岗以及职责执行情况,现场临时存放 民爆物品情况等,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停止爆破活动,迅速整改消除隐患 。 |
4 | 民爆储存库房 | 民爆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情 况,治安防范系统运转情况, 民爆物品超量储存、混存和 库房超员作业等问题。 | 开展民爆储存库房专项检查,检查储存库安评报告是否有效,评价结论是否为安全级以上,对照安评报告核对库区安全设施、周边环境等是否发生变化;检查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治安防范系统运转正常。对照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记录,检查是否是否存在超量储存、混存和存放 民爆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问题;采取视 颜插查,核查是否存在超员作业问题。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停产停业整顿、妥善处置、封存民爆物品。 |
附件14
填报单位:
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日期:
行业领域 | 问题隐患 | 情况 | 督查检查情况 | 对企业实施 | 惩处情况 | 对政府部门和企业 | 责任人问责情况 | |||||||||||||||
总数 | 发现一般隐患 | 发现重大隐患 | 派出 检查 组数 | 检查 党委 政府 部门 数 | 检查 企业 数 | 经济 处罚 | 吊销 暂扣 证照 | 停产 整顿 | 关闭 取缔 | 警示 约谈 | 联合 惩戒 | 通报 | 下达 整改 令 | 党纪 处分 | 政务 处分 | 移送 罚法 机关 | 其他 | |||||
发现数 | 已整改 | 整改率 | 发现数 | 已整改 | 整改率 | |||||||||||||||||
单位 | 项 | 项 | 项 | % | 项 | 项 | % | 个 | 家 | 家 | 万元 | 家 | 家 | 家 | 人 | 家 | 家 | 个 | 人 | 人 | 人 | 人 |
合计 | ||||||||||||||||||||||
1.消防 | ||||||||||||||||||||||
2.非煤矿山 | ||||||||||||||||||||||
3.危险化学品 | ||||||||||||||||||||||
4.工贸 | ||||||||||||||||||||||
5.交通运输 | ||||||||||||||||||||||
6.道路运输 | ||||||||||||||||||||||
7.建筑施工 | ||||||||||||||||||||||
8.燃气 | ||||||||||||||||||||||
9. 自建房 | ||||||||||||||||||||||
10.特种设备 | ||||||||||||||||||||||
11.农业机械 | ||||||||||||||||||||||
12.文化和旅游 | ||||||||||||||||||||||
13.民爆 | ||||||||||||||||||||||
14.其他 |
备注:1.统计数据为当月数。2.各市安委办汇总全市情况。
附件15
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 业领域 | 所在地 (*市*具 ※ 乡 、园区) | 隐患 内容 | 整改 时限 | 整改 进展 | 是否完成整改 | 检查 人员 | 检查 时间 | 整改 责任 人员 | 填报 单位 区划 | 填报 单位 |
1 | ||||||||||||
2 | ||||||||||||
3 | ||||||||||||
4 | ||||||||||||
备注:报送当月情况。对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登记。各市安委办汇总全市情况。
附件16
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追责问责清单
序号 | 单位 | 行业领域 | 姓名 | 职务 | 单位性质 | 人员级别 | 问责类型 | 问责时间 | 问责原因 | 填报单位 区划 | 填报单位 |
1 | |||||||||||
2 | |||||||||||
3 | |||||||||||
4 | |||||||||||
备注:追责问责清单数要与《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一致。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印发
解读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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