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2-0297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0-24 文件编号: 平政〔2022〕49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泉市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10-24   15时25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城区街道办事处:

现将《平泉市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平泉市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平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1


平泉市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承德市关于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全面提升我市基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农村食品药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省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冀办[2019]19号)、省政府食安办《关于深入开展2022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的通知》(冀食安办[2022]7号)、省政府药安办《关于健全药品安全基层监管网络的通知》(冀药安办[2022]2号)以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承德市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2022]60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形势

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承德市委、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党政同责,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专项治理,推进社会共治,全市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但是,由于我市农村地域面积广大,人口分散;农村地区食品药品消费能力和水平相对较低;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形式、品类多样;农村食品产业规模化程度低,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农村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责任没有传导到位,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等原因,对有些领域和业态还有监管空白。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还有过量使用农药兽药、非法使用添加剂等问题。受不当利益驱使,一些地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还偶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依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保障我市广大农村地区食品药品安全,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是落实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客观需要,是解决当前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因此,要充分认识加强我市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重要论述,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压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逐步夯实基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基础,努力提升农村群众食品药品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乡镇政府、监管部门、消费者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对不同环节、不同业态、不同形式的食品生产经营,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隐患排查,及时堵塞漏洞;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严守安全底线,确保我市农村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2022年10月底前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调整,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一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进一步明确乡镇食药安办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协管员作用,确保履职到位。

——通过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农村种植养殖户、食品“三小”、集市、集体聚餐等主体得到治理提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域全年实现零事故。

四、进一步压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1.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要进一步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指导乡(镇、街道)制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班子其他成员工作责任,层层扣紧责任链条,打通食品药品安全“最后一公里”。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纪依规问责。

2.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在原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公室”的基础上,统一调整为“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作为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议事协调和管理机构,由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要明确乡(镇、街道)食药安办职责,围绕“风险会商、协调调度、年度报告、考核创建”四项制度,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强化各级协同配合,用好用活各种手段,共同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要健全完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工作规则,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分析本地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协调调度各相关职能部门、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摸清区域内各类、各业态、各形式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底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提升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要与各职能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每年12月5日前,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3.根据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建设要求,组建村(社区)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全市统一将原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调整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协管员。明确协管员职责:积极开展统计摸底、建档登记、科普宣传、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劝阻违法、上报信息、协助执法等工作,充分发挥其“桥头堡”“流动哨”作用,发现制假售假等异常情况、违法线索及时报告。要强化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保障,建立健全选聘标准、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激励奖励、督查考评等制度,确保每个村“有岗、有人、有能力”。

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产品种养殖和屠宰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农村食品药品刑事违法行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登记备案等事项的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负责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的有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主动服从乡(镇、街道)食药安办的组织协调,针对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加强指导和监管,分类分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管起来”,实现“管到位”。

五、深入实施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

5.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突出种养殖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等重点单位,深入开展“治违禁、控农药、促提升”专项行动,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严禁销售、使用高毒农药。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强化重点品种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积极探索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安全管理的有效举措。

6.加强农村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监管。严格落实《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及我市出台的食品安全“三个管理办法”(《平泉市农村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平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平泉市食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对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在全面摸清“三小”底数的基础上,对已取得登记备案的,要督促其巩固完善;对已初步具备登记备案条件要督促其整改提升,尽快取得登记备案;对不具备登记备案条件,又不愿意改造提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依法处置,力争用2年时间,全市“三小”都能持证生产经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监督“三小”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对小作坊要做到年度检查全覆盖。

7.积极探索农村集市监管有效举措。本着提升管理、方便群众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本区域内集市管理,将分行划市、环境卫生、经营秩序、证照查验等纳入管理范围,切实保障集市安全有序运行。对集市现场制售、固定赶集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除外),要按小摊点进行管理,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办理备案证。要定期组织协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集市食品药品安全进行巡查监管,监督经营者落实相关制度,探索推进溯源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制售“山寨”“三无”以及过期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行为。

8.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聚餐承办单位纳入监管重点,会同各乡(镇、街道)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落实分类指导制度,做到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承办单位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3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由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向协管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聚餐人数30-300人以下(不含300人)的由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现场指导,聚餐人数300-500人以下(不含500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现场指导。聚餐人数500人以上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协助。指导应做好登记记录。

9.将食品流动售货车纳入监管。各乡(镇、街道)要摸清本区域内流动售货车的底数,并建立台账,对其按小摊点实施管理,由流动售货车经营者户籍或常住地所在乡镇进行备案。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其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食品流动售货车不得装载有毒、有害及被污染的物品。要组织协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定期进行巡查,重点整治销售来源不明、非法添加、过期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10.强化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各乡镇(街道)进一步提高药品安全重视程度,摸清乡镇卫生院、诊所和农村药店底数,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协管员药品安全知识培训,发挥巡查预警作用,发现苗头隐患、问题线索、制假售假“窝点”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药品质量情况检查力度,根据药品安全风险情况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药品专项整治,严厉非药品冒充药品、无证生产销售药品、集市或流动货车非法销售药品、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11.加大农村食品药品监测检验力度。各部门在制定年度风险监测、监督抽检计划时,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村食品药品,对重点时段、重点品种应加强应急、专项抽检。发现可能出现系统性、区域性、苗头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向当地县(市、区)政府通报或报告,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风险。                                                                            

六、推动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12.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八五”普法规划,落实属地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动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进农村。持续打造“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品牌,动员协管员、志愿者、农村教师和中小学生,采取农村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农村消费者自我防范、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按照“一乡一站、一村一栏”要求,每个乡(镇、街道)建设一个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每个村(社区)建设一个宣传栏,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13.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企业积极参与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教育引导农村食品药品从业者科学、规范、合法从事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教育培训力度,指导种养殖户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督促农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提升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制度,积极参与承诺践诺、示范创建等活动,确保主体责任落实。

14.畅通各类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服务热线、信访接待日、12315平台以及消协组织、新闻媒体作用,依法处置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诉求,及时发现、调节、化解各类矛盾隐患,违法问题查处率、反馈率达到100%。认真落实举报奖励、信息公开等制度,积极开展“你点我检”“质量承诺”等活动,引导鼓励农村群众关注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反食品浪费法》,大力弘扬食品药品消费新风,积极营造尚德守法、尚俭崇信的良好氛围,讲好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故事。

七、构建食品药品安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5.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负总责的职责,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分析研判食品药品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突出问题,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联系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健全完善可行、实用的工作机制,督导村(社区)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16.强化协同配合。要进一步明晰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等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各级食药安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抓手”,建好部门“桥梁”,搭好社会“平台”,增强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实效性。

17.强化长效机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探索创新符合实际的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举措,及时总结完善有效的工作经验,固化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效机制。市食药安办将择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学习。

18.强化指导督查。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要加大乡(镇、街道)食药安办负责人、农村(社区)食药安全协管员的培训力度,每年对培训不少于2次。将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年度考核内容,对主要任务指标未完成、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依法进行最严肃的问责。




附件:2


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

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全面加强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县(市、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职责按照中央《规定》和省、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执行。

(二)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加强对本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县(市、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指示精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级党委的决定,具体职责按照中央《规定》和省、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执行。

(三)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完善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承担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协调各基层单位共同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本区域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巡查和重点时段及重要活动期间联合检查行动,并建立巡查督查日志。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3)负责本区域网格化监管网络的运转维护工作,建立并不断更新完善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库。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承担本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婚丧嫁娶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4)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做好本辖区的舆情监测工作;接受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指导各村抓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5)建立健全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做好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

(6)协助县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控制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7) 组织参加上级部门的业务培训,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及辖区内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8)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9)做好本辖区内“五小”食品企业的部分管理工作。

(10)完成本单位和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工作部署。

(2)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和能力。

(3)积极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为当地群众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4)对本村(居委会)内的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提出警告、批评等意见。要保证对辖区食品“三小”的巡查频次(一季度一次),巡查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5)对本村(居委会)内婚丧嫁娶等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监管,进行登记备案,并上报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备案,协助有关部门对聚餐现场实施食品安全监督。

(6)负责收集本村(居委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并及时上报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

(7)负责实施对本村(居委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的普查登记备案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8)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解读文件:关于印发《平泉市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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