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9/2021-0220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9-1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配建保障性 住房比例的办法》文件解读
2021-09-10   11时26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的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印发,具体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9年以来,根据省市有关政策,我市出台了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办法,要求强制性配建。目前,根据我市房地产发展状况,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及时调整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文件依据

1.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厅委《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

3.《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承市政办字〔2013〕205号)

4.《平泉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平政〔2014〕96号)

5.《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去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平政(2016)14号)

6.参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的办法的通知》(承字政办字〔2016〕227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出让的容积率1.8(含)以下的住宅建设用地不在配建保障性住房;容积率1.8(不含)-2.0(含)的住宅建设用地按2%配建保障性住房;容积率2.0(不含)以上的住宅建设用地按5%配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实物配建方式,也可缴纳易地建设费用,易地建设资金按2500元/平方米执行。以上配建的房屋产权为政府所有。


相关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办法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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