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9/2021-0220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1-09-1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办法的 通 知
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泉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的办法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厅委《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和《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承市政办字〔2013〕205号)《平泉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平政〔2014〕96号)《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去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平政(2016)14号),参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的办法的通知》(承字政办字〔2016〕227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供需实际,对我市中心城区新出让地块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中心城区新出让的容积率1.8(含)以下的住宅建设用地不在配建保障性住房;容积率1.8(不含)-2.0(含)的住宅建设用地按2%配建保障性住房;容积率2.0(不含)以上的住宅建设用地按5%配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实物配建方式,也可缴纳易地建设费用,易地建设资金按2500元/平方米执行。
二、以上配建的房屋产权为政府所有。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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