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2/2021-0264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1-12-1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支持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1-12-17   16时02分 浏览次数: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激发企业整体活力,促进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稳定增长,经市政府2021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出台意义

通过支持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骨干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优化行业结构、转变经营观念、提升服务质量、发展夜间经济、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展网络直播、积极与第三方线上平台合作、开展促消费活动等形式,推动消费增长。

三、工作任务

从2022年起,力争每年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2家以上,培育壮大一批成长力好、竞争力强、拉动力大,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商贸流通企业。

四、适应对象

在平泉市内注册,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商贸流通企业,包括一产二产企业单独设立的商贸法人企业及创新商贸企业组建形式成立的商贸企业。

五、条件要求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入国家统计系统的。全市工业、农业企业将营销、服务部门单独设立商贸法人企业,认定为限上商贸企业的;对创新商贸企业组建形式,通过专业合作社、企业联盟、股份合作、连锁经营等各种形式,将餐饮、住宿、物流、交通运输等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合作组建为限上企业的,营业额达到入统要求并入国家统计系统的,均享受同等待遇。

六、鼓励发展方式

鼓励方式分为资金奖励和政策扶持,资金奖励方面,针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和企业统计工作者,首次入统的企业在入库半年后,主营业务收入较入库时没有下降,保持基本稳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出库又再次入库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已入库企业全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至20%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20% (含)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数据以当年年终统计平台上报数据为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商务平台、统计平台数据和日常调查所需资料的统计工作者给予奖励。符合上述条件的限上企业每年给予1200-4800元、限下企业每年给予400-1200元,用于奖励企业统计工作者。政策扶持方面,一是由政府出资每年安排培训经费,用于企业经营培训,辅导企业规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合法合规填报数据;对有望达限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指导,争取尽快达限。二是入统企业优先享受上级资金支持,在用地需求、电力保障、环保审批、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三是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和定点消费范畴。四是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评选活动。五是对于要求转型或创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的工业、农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设立“绿色通道”,协同相关部门提供便捷服务,予以尽快注册。六是限上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七、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及审定

1.企业首次达限入库奖励。符合条件的新增入库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向发改部门提出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其限上认定及近6个月主营业务收入稳定,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所报材料经发改、统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按程序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标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限上企业,由企业于次年6月底前向发改部门提出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并由企业提供相应经营数据佐证材料,经发改、统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按程序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3.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限上企业、限下样本企业及其统计工作者,经发改、统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八、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由市政府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相关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关于支持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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