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20/2023-0387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平泉市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 2023-04-18 文件编号: 平政〔2023〕16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泉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3-04-18   11时20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平泉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17日




平泉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

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分类。按照扶贫项目属性,本细则把扶贫项目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园区及生产设施、加工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电力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和直接将扶贫资金投入到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注册形成的股权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饮水、环卫公厕、广场、照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由扶贫资金投入设置的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脱贫户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新建住房、户用光伏扶贫电站、产业设施设备、林木类畜类等生物性资产以及其他到户扶贫资产等类别。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管理、运营及管护、收益分配使用、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对本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

第七条 成立平泉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领导小组(附件1),加强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批准重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事项,统筹各乡镇、部门抓好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按上级要求建立市级扶贫资产总台账,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建立部门及乡镇台账,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村负责抓好具体实施。                                                                                                                                                                                                   

第八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为本乡镇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责任主体,参照市级领导小组成立本乡镇扶贫资产后续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扶贫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本辖区内由乡镇、村及带贫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做好台账建立、权属确定及移交、监督运营、风险防控等工作,履行扶贫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九条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本部门扶贫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台账建立、权属确定及移交、监督运营、风险防控等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扶贫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饮水安全、电力设施设备、农村道路、护村护地坝等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路灯等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扶贫车间(扶贫微工厂)、产业园区配套、街道硬化、路灯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项目等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护村护地坝及农田水利设施等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市乡道路、通村通组道路、桥梁、生命安全防护工程、便民桥等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市发改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84个脱贫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工代赈工程设施、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等扶贫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电商扶贫设施、设备等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市教体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市卫健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村级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及市级医院等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市文旅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文化广场、文化活动中心、乡村旅游设施等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市委统战部:负责本部门使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项目及其他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市林草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贫困林场和现代林果花卉产业基地建设等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

市供销社:负责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担保金等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危房改造等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

平泉市惠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公司):负责本公司代管的扶贫资产管理,按照协议提取收益。对管理的资产建立统计台账,按时间分年度登记造册,做到家底清晰,对扶贫资产变动、收益缴纳、收益使用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做到钱物平衡。

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产权明确到户的或以奖补资金形式补助形成的扶贫资产,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统计台账。

第十条 各村“两委”为本村扶贫资产管理责任主体,组建本村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运营维护、收益提取及分配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占有、使用扶贫项目资产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是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占有、使用的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强化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抓好扶贫项目资产的维护、保管、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三)接受扶贫项目资产职能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四)完成本细则规定或职能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建立监管台账

第十二条  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村全面摸清扶贫资产底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按投入时间分年度建立市、乡、村三级扶贫资产统计台账,准确详实登记扶贫资产的名称、类别、建设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附件2-4)。

第十三条 已经做出审查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损失部分以及已经灭失的扶贫资产,经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统计台账。

第二节 确权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扶贫资产的产权归属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已经签订合同、协议的,按照合同和协议执行。产权归属市政府的扶贫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按照签订的资产资本协议约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记入村集体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五条 市、乡、村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经营性资产,由相关行业部门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到期后,由市政府出台具体办法,由乡镇政府全程跟踪,市直相关行业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一)市级集中安排扶贫资金投入,由市行业部门实施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类项目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固定资产,产权能够明确到村的,要进行产权移交,并由接收的行政村“两委”负责管理。无法进行产权移交的,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管理。

(二)扶贫资金安排到乡镇并由乡镇实施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类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能够明确到村的,要进行产权移交,并由接收的行政村“两委”负责管理。无法进行产权移交的,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相应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三)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可由全体村民共用的小型水利、人饮、卫生室、广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公告公示栏、村内和田间道路、照明等农业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服务于全体村民,由行政村“两委”负责管理。

(四)市级集中安排扶贫资金100万元(不含)以上,以资产收益扶贫模式投入到由龙头企业带动的种植、养殖、设施农业、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等项目或扶贫资金独资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通过股份合作制形式入股到龙头企业、较大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产规模较大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上述资产由惠农公司代管。

(五)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通过独资或合资方式,在市域内以帮扶资金投资或入股开展的产业扶贫项目,在征求有关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资产或股份归村级或市政府所有;以市场化模式投资或入股的,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六)扶贫资金安排到乡镇并由乡镇实施管理的资产收益类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能够明确到村的,要进行产权移交,并由接收的行政村委会负责管理。无法进行产权移交的,产权归属市政府,由相应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七)扶贫资金安排到村并由村组织实施管理的资产收益类或股份合作制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由行政村“两委”负责管理。

(八)扶贫资金以直补到户或小额信贷贴息等到户形式扶持脱贫户或监测户生产发展所形成的资产(指棚室、圈舍、手工业小型加工设备、电商设施设备、苗木、畜禽、分布式户用光伏电站、危改房屋等),产权原则上归属于脱贫户或监测户(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户自行管理使用,承担经营风险,享有经营收益,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九)扶贫资金安排到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相关行业部门及惠农公司负责管理;村自建的由村集体负责管理。

(十)扶贫资金设置的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等资产,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规模,可调整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量化。用于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所有扶贫资金应全部量化为固定资产。

(一)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决算程序,对实施项目进行决算,出具决算项目清单。

(二)由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根据文件要求明确资产量化内容,建立资产量化台账。

第十七条 产权移交。扶贫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产权移交,移交手续应在项目决算、资金拨付到位后30日内完成。

(一)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清产核资后,办理产权确认、公告公示、移交登记等手续,纳入扶贫资产统一管理。

(二)新建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体使用、管理单位。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由各乡镇以告知书的方式移交。
    (三)经营性扶贫资产根据资产量化台账进行产权移交,产权明确到村集体并由惠农公司代管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单位牵头组织移交,交付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接收单位为相应村集体。

(四)公益性扶贫资产按照项目清单进行移交,产权明确到市政府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交付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接收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本单位实施的项目不需做移交手续。产权明确到村集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乡镇政府作为监督单位牵头组织移交,交付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为相应村集体;由乡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移交,监督单位为本乡镇人大主席团,交付单位为乡镇政府,接收单位为相应村集体;由村集体实施的项目不需做移交手续,由村集体直接计入村级台账。
    第十八条  产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对于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运行良好、账实相符。对于确权到农户的不动产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原则自主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等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扶贫项目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占有、使用扶贫项目资产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村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等发生扶贫项目资产产权纠纷的,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  运营及后期维护

第一节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管理。市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由市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报市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等,由村委会提出方案,在村监委监督下,吸收脱贫户和监测户参加,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方案通过后,报乡镇审核,按照相关流程签订正式合同,报市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鼓励扶贫资产经营者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自然灾害保险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综合保险等特色农业扶贫保险,增强抵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经营者的权利与责任

(一)扶贫资产经营者享有独立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扶贫资产责任和风险,履行财政资金形成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按约支付收益。 

(二)扶贫资产经营者应对扶贫资产依法进行保护性使用,不得出现恶意逃废债权债务、损害扶贫资产行为,否则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并解除合作协议、收回扶贫资产。 

(三)扶贫资产经营者经营扶贫资产所需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宅基地流转、务工人员等,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脱贫户或监测户。扶贫资产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股份合作及独资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扶贫龙头企业或带贫益贫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需要。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经营协议期限不得低于3年,最高合作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统筹安排的大型产业项目,经营期限由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政策研究决定,已经签订的产业项目协议,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收益兑现时间为项目竣工并签订协议后六个月内兑现第一年收益,协议期内各年度以此为基准,依次至满一年内兑现本年度收益资金。

第二十七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由脱贫户、监测户自行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扶贫资产的企业应自主经营,脱贫户、监测户、村集体、国有代管公司和市政府均不承担扶贫资产经营风险。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偿还扶贫资产。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要按照资产产权归属,由市扶贫资产后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为处置依据依法处置。

第二节  运营维护

第三十二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根据权属分级管护。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属于市、乡镇人民政府的,由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明确责任人负责管护;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护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于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管护能力要求较低的扶贫项目资产,如村组道路、农村公厕、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劳务专岗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及监测户参与管护,并按照工作强度及工作量发放工资补贴。

(二)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环境卫生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公益性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三)对全资建设及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自营的产业园区、市场、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五)对于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乡镇、村委会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者应建立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项目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扶贫项目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保障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者应设置扶贫项目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者应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扶贫项目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掌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
    第三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产权归属市级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市级和乡镇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或符合政策要求的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五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所有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每年至少结算一次。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三十七条 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村集体和市政府享有扶贫资产收益权,收益分配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

第三十八条 市级扶贫资产收益的使用由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报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审核,下达批复文件后,由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批复方案进行落实。

第三十九条 由惠农公司代管的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用于各类税费、资产评估费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征占土地(林地)费用等费用,以及场地租金、电站运营维护费和惠农公司管理费用(使用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市级统筹部分)等;其余资金由市级统筹使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工作,由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报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审核,下达批复文件后,由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批复方案进行落实。

第四十条 村集体扶贫资产收益的使用实行二次分配、动态管理。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村监委)研究提出,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批后,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执行,并报市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村集体可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发展公共事业、帮困救济资金等。不得从所得收益中提取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奖励资金等。

第四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由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并公告收益结算结果。各级各类资产收益(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集中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采取购买公益岗位、开展劳务奖补、发放生活补贴、发展小型公益事业以及解决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水、电、路、讯、网等生产生活短板等举措,按照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划分等次,采取相应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标准,优先用于脱贫户和监测户。脱贫户和监测户因死亡或不再享受扶持政策的,其收益权可由村集体调整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享受政策的脱贫户、监测户,或收归村集体所有,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第四十二条 扶贫资产经营期间,因征占地等衍生所得补偿收益资金,原则上归产权所有者拥有,主要用于继续发展产业项目,需项目迁建的用于迁建,发展新的产业项目、迁建后的剩余补偿收益资金归产权所有者,在巩固脱贫攻坚期内,用于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及乡村振兴。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 公益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市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五条  公益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一)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报废、报损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合法转移的资产;
    (四)长期闲置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的资产;
    (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遇重大项目建设需征收征拆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必须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在市级政府网站、公开栏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 公益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国有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上级政策,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新安排用于本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纳入监管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市政府的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市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履行监管职责;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按照“村财乡管”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监管,相关乡镇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九条 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领导小组牵头,建立扶贫资产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指导村集体和经营主体做好扶贫资产会计账目处理,避免扶贫资产流失。

第五十条 建立扶贫资产监督管理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占、贪污、输送、挥霍扶贫资产的行为。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以及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尊重市场规律,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精准问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

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一)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预期效益;

(二)市审计局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扶贫资金项目、资产资源使用管理、收益分配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市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改、教体、自然资源、交通、水务、住建、卫健、文旅、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做好本部门负责的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乡镇、村做好相关工作;要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四)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扶贫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相关情况每年按产权在市政府网站、村公示栏分别进行公告公示。扶贫资产收益调整、归属变更、数额增减等发生重大变化前,应及时在涉及脱贫人口的村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除政策调整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委农办、市财政局负责。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平泉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



平泉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何会岭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孙大光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李永星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马春龙  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刘  刚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付占兴  市财政局局长

王冉昌  市审计局局长

李海忠  市发改局局长                  

姚  雷  市交通局局长

苗培良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翟海雁  市林草局局长

岳树民  市水务局局长

付立国  市资源规划局局长         

高玉新  市人社局局长

王彦达  市住建局局长

董博涵  市民政局局长

王  力  市卫健局局长

鲁文学  市教体局局长  

张春生  市供销社主任

张国臣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王秀娟  市旅文广电局局长

史国强  市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马春龙同志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印发   


解读文件:关于印发《平泉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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