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1-01809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1-09-2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 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
1 | 平(动监) 罚 [ 2021]2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 未申报检疫屠宰动物案 | 未申报检疫屠宰动物 | 平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1、罚款人民币4760元。 |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吕信 | 2021.4.16 | 2021.4.18 | ||
2 | 平农防疫 (罚) [ 2021]1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梁亚志 | 2021.7.5 | 2021.7.8 | ||
3 | 平农防疫 (罚) [ 2021]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1.罚款16710元 |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任广力 | 2021.8.13 | 2021.8.16 | ||
4 | 平农兽药(罚)【2021】1号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1、罚款72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3、没收进口脱霉剂26袋。 |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武贺楠 | 2021.8.16 | 2021.8.16 | ||
5 | 平农防疫 (罚) [ 2021]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出售动物未申报检疫案 | 出售动物未申报检疫 |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1.罚款2314元 |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刘明德 | 2021.9.3 | 202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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