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6-0735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7-0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6年版)
2026-07-03   14时57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6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实施查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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