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6-0723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6-03 文件编号: 平市监处罚〔2026〕50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6〕50号
2026-06-03   12时14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老霍烤肉快餐店(霍大永)

主体经营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平泉市平泉镇榆洲南路221号                     

经营类型:小餐饮

2026年5月12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根据肉制品、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方案,在当事人霍大永在场情况下,依法对坐落在平泉市平泉镇榆洲南路221号的平泉市平泉镇老霍烤肉快餐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者霍大永正在从事烤串工作,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并于2026年5月18日前办理健康证明,当事人现场签收。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经营者霍大永仍然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属于责令改正期限到期后拒未改正的行为。

2026年5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及提取证据均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

现查明:平泉市平泉镇老霍烤肉快餐店经营者霍大永原在店内从事收银工作,于2026年3月30日辞退原烤串工人,开始从事烤串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及时办理健康证明,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审批表1份,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和履行了涉企检查相关规定。                                           

2、当事人霍大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3、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及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的事实。4、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到期后仍未改正的事实。5、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拒未改正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属实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当事人从事烤串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经责令改正期限到期后拒未改正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构成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送达了《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6〕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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