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40/2025-0565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党坝镇 |
成文日期: 2025-07-04 | 文件编号: 平党政罚决〔2025〕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朱朋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对你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违法建设库房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在秦家店村1组平青乐线公路西侧自家宅基地西侧,未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库房一处,经党坝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德汇泽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方测绘,确定上述库房东西宽11.78米,南北长26.04米,面积 0.0307公顷。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其中占用0.0305公顷的建设库房及设施(具体范围:库房的西北角东西长2.21米,南北宽0.85米的集体林地0.0002公顷除外的库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录像和村干部询问笔录、录像;第三方现场勘验图、界址点成果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在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你自本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0.0305公顷内的建筑物及设施(具体拆除范围:库房的西北角东西长2.21米,南北宽0.85米的集体林地0.0002公顷除外的库房)恢复原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平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平泉市党坝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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