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4/2025-05594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5-06-23 | 文件编号: 文号: 平卫医罚[2025]Y00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平卫医罚[2025]Y004号 被处罚人: 倪宝艳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2、没收医疗器械(金属材质“小钢炮”)1支;3、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财政专户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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