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5-0555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2025-06-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东武
地址:平泉市王土房乡山湾子村
根据领导交办任务,本机关于2025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影像资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8: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持续1年以上的,百分值11%-20%,选取16%;2.违法主体类型: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未填报部分排污信息,百分值6%-10%,选取8%;3.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5.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6%+8%+5%)×50000.00元=14500.00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 户名:承德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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