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5-0555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6-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平环罚决〔2025〕2号
2025-06-18   09时36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东武

地址:平泉市王土房乡山湾子村

根据领导交办任务,本机关于2025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51:1.违法行为类型:完全未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的,百分值21%-40%,选取3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百分值0%。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30%+5%)×100000.00元=35000.00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     户名:承德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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