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9/2025-05466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5-05-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土地复垦情况 |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施行)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三十一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冀自然发[2024]6号)第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称土地复垦方案)初步审查、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负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并根据复垦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定期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复垦情况。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损毁土地实地踏勘或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选址。第二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有关情况,主要包括:(一)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损毁程度等;(二)土地复垦费用管理情况。包括费用预存、使用、返还和管理等情况;(三)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工程质量、实施效果等;(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资源规划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2 |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 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3)1号文)一、评审申请。矿业权人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或《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分别向省自然资源厅或受委托机构提出评审申请。省自然资源厅或受委托机构自收到“报告/方案”申请评审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资料,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监管系统”,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全时段、全范围监管。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进行1次全覆盖核查(附件9),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系统”上报核查结果;负责对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进行验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系统”核验辖区内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按不低于 30%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完成后 20个工作日内上报核查结果,要在2年内做到实地核查全覆盖。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对下级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全面审查,按不低于10%比例开展实地核查。每年通过“监管系统”对全省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进行1次全覆盖核查。三、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每年 6月 和 12月 底 前,县 级 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 开 展 1次 储 量 变 化 实 地 核 查 ,矿体圈定、块段划分是否准确,资源储量估算方法、估算公式是否准确;四、加强矿产资源 开 发 利 用 管 理。 每 年 6月 和 12月 底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矿业权进行 1次全覆 盖 检 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建 立 检 查 台 账,对 发 现 的越界开采、不按批 准 的 矿 种 开 采、未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三 率 标 准、综合利用不达标、持 过 期 证 勘 查 开 采、以 采 代 探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依法依规进行 查 处,检 查 后 在 20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监 管 系 统 ”上 报结果。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7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 资源规划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2 |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 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持证矿山修复治理监管十条措施》的通知;五、强化动态监测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河北省矿产资源监管系统,通过遥感影像对比、无人机航测等技术手段与人工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加强持证矿山企业履行方案义务情况监测监管,对即将到期方案予以提醒,对应当编制或修订而未编制修订方案、修复治理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未达到标准、后期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分批次下发,强化跟踪问效。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持证矿山进行1次全覆盖实地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按辖区内持证矿山不低于30%比例开展实地核查,连同内业对比发现问题清单一并下发有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整改。省自然资源厅每年按不低于全省持证矿山20%比例开展实地核查,连同内业对比发现问题清单一并分批次下发各市核实整改。 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部第56号令,2019年7月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第二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资源规划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3 | 对测绘行业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资源规划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4 | 地图市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资源规划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5 |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检查 | 《基础测绘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资源规划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6 | 对地理信息安全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资源规划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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