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4/2025-05372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5-05-1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卫医罚[2025]Y003号
2025-05-12   10时04分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平卫医罚[2025]Y003号

被处罚人:  魏春喜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行为;2.未全面告知的行为;3.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  《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一是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行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二是未书面全面告知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三是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行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你魏春喜以上违法行为合并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财政专户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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