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4/2025-05371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5-05-1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平卫医罚[2025]Y002号 被处罚人: 平泉市医院 本机关依法查明 1.急诊科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2.未按规定实施医疗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是对急诊科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二是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平泉市医院以上违法行为作出: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的合并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财政专户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8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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