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3/2025-05306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成文日期: 2025-04-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 事 人:平泉宏**网吧
2025年3月5日14时39分,平泉市旅文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泉宏**网吧检查时该网吧证照齐全,处于营业状态,该网吧内有5名上网人员的信息与上网登记记录不符,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对平泉宏**网吧依法予以立案。
2025年3月6日下午,当事人平泉宏**网吧的负责人刘*涛受法定代表人武*银委托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2025年3月5日在执法人员检查时,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平文综检(勘)字〔2025〕2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本机关的立案依据。
2、平泉宏生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武*银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刘*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
3、受委托人刘*涛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
4、案发时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录像截图8张,证明该网吧未对5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核对登记的事实。
当事人平泉宏生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结合《平泉市文旅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5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1年内首次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10人及以下的,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处1000元罚款。本机关认为,平泉宏生网吧在接到调查询问通知后第一时间来接受调查询问,并配合调查,承认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其违法经营行为符合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5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平)文综罚告字〔2025〕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8080035.
平泉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5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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