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7/2025-0321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3-0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程
2025-03-07   15时28分 浏览次数:


平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资金“一卡通”操作规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7.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执行标准为6840元/人/年,农村低保金分五档发放:第一档为245元/人/月、第二档为305元/人/月、第三档为365元/人/月,第四档425元/人/月、第五档为570元/人/月。

2、城镇低保执行标准为765元/人/月,实施按月据实补差发放。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人员(参照《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有关规定),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2.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的,应同时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5.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6.发放。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7.实行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地方,执行本地发放流程。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民政局局社会救助科,联系电话:0314-6085516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6.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城镇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补助标准为995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补助标准为8892元/人/年。护理补助为全自理180元/人/月,半护理270元/人/月,全护理360元/人/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重新组织调查,可视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组织民主评议,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原则上应每年组织一次复核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4.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河北省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联系电话:0314-6085516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

4.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5.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联系电话:0314-6085222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21〕87号)

4.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4〕30号)

5.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22〕88号)

6.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承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16〕52号)

7.平泉市民政局、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平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平民社字〔2018〕2号)

8. 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承市民字〔2021〕43号)

9. 平泉市民政局、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民联〔2022〕1 号)

10. 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23〕1号)

11. 平泉市民政局、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平民联字〔2023〕6 号)

12. 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24〕50号)

13. 平泉市民政局、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平民联字〔2024〕10 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平泉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平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4.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金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各地应于每月25日前,发放当月补贴资金,不能按月发放的地区,要在当年12月底前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全程网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及《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联系电话:0314-6082520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

4.国家人口计生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人口发〔2004〕39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2.调查摸底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2.申请。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调查报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证明收养后户口在一起的户籍簿复印件、村委会调查报告。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公安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

(3)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丧偶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缺乏婚姻证明的,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可以确认婚姻状况的户籍卡及户口底册的复印件。

3.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签署意见并加盖乡级政府公章;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4.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5.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底前、10月底前发放完毕。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联系电话:0314-7071019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3.《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

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46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590元/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520元/月、二级390元/月、三级26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调查摸底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2.申请。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丧偶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缺乏婚姻证明的,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可以确认婚姻状况的户籍卡及户口底册的复印件。

3.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签署意见并加盖乡级政府公章;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4.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5.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底前、10月底前发放完毕。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联系电话:0314-7071019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承财社〔2019〕3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失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等。

五、补助标准

全日制每人1800元/月、非全日制每人800元/月

六、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补贴单位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101.75.250.136/record/static/loginsyth.html)用户端自行提交申报材料;

2. 审核

平泉市就业服务中心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审核端受理业务,经过初审、复审、审批后生成补贴支付计划,在平泉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后业务领导和财务领导审批后报平泉市财政局。

3. 发放

经平泉市财政局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到平泉市就业服务中心账户,平泉市就业服务中心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申报补贴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用人单位再拨付到个人社保卡。

八、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联系电话:0314-6060095

 

八、求职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承财社〔2019〕3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补贴的学校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101.75.250.136/record/static/loginsyth.html)用户端自行提交申报材料;

2. 审核

平泉市就业服务中心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审核端受理业务,经过初审、复审、审批后生成补贴支付计划,在平泉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后业务领导和财务领导审批后报平泉市财政局。

3.发放

平泉市财政局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到平泉市就业服务中心账户,平泉市就业服务中心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申报补贴学校,学校再拨付到个人社保卡。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联系电话:0314-6060095

 

九、创业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承财社〔2019〕3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补贴的个人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101.75.250.136/record/static/loginsyth.html)用户端自行提交申报材料;

3. 审核 

平泉市就业服务中心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审核端受理业务,经过初审、复审、审批后生成补贴支付计划,平泉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后业务领导和财务领导审批后报平泉市财政局;

    3.发放。经平泉市财政局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到平泉市就业服务中心账户,平泉市就业服务中心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补贴个人社保卡。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联系电话:0314-6060095

 

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21〕21号)

3.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4.《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农〔2024〕21 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对象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国有农场执行所在县(市、区)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地不得发放补贴。

五、办理流程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本县域年度耕地地力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依据、操作办法、公开公示要求等。

(二)乡镇统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对本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面积和农户基础信息进行统计、核实、汇总。

(三)第一次张榜公示。由乡镇政府将相关人员名单、补贴面积在所在的行政村张榜公示。                                 

(四)县级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政府报送的补贴面积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并根据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以及补贴资金总额,确定本县(市、区)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

(五)第二次张榜公示。由乡镇政府将相关人员名单、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在所在的行政村张榜公示。

(六)兑付资金。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采用“一卡(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站,联系电话:0314-7579728

 

十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4〕10号)

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冀农财字〔2024〕21号)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

6.《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4〕11号)

7.《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财政厅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农财发〔2024〕12号)  

8.《平泉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平农联字【2024】5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照《河北省提高标准后的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各市、县(市、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

五、办理流程

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应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河北农机补贴”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一卡通”或银行卡原件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机具核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高风险机具、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逐类逐方式进行核验。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核验工作后,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2.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身份证明原件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其中,对牌证齐全的,要核对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要核对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要核对农机维修企业开具的证明。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三)兑付补贴。机主凭有效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申请报废农机承诺书》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级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技术服务站

联系电话:0314-7570998

 

十二、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2017年1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精神

2. 62个贫困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是指户籍在我省,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农机站(农机管理站、拖拉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基层兽医站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符合认定条件且完成认定的人员。

满足上述条件,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按统一要求规定享受生活补贴;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

四、补助标准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标准为每个工龄每月2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五、办理流程

已完成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身份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年直接发放。

新申请人员身份认定具体流程,请查阅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技术服务站联系电话:0314-7570998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站联系电话:0314-7579728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兽医兽药饲料服务站电话:0314-7570898

 

十三、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

 

    一、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粮食生产重点工作及政策落实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5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21〕21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对象

    承担示范推广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

    四、补贴标准

    亩均补贴200元(其中:中央资金150元/亩,省级资金50元/亩)。

    五、办理流程

(一)制定方案。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分解任务。根据省、承德市下达的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目标分解到各乡镇。

(三)组织实施。各乡镇通过宣传发动将复合种植任务落实到主体、地块,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春耕开展督导和服务,确保任务落实。

(四)县级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在乡镇全面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重点查验任务面积、技术路径等。验收合格后,在所在行政村张榜公示。

(五)兑付资金。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采用“一卡(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和特色产业股,联系电话:0314-7579488

 

十四、森林资源管护补助(个人补助部分)

 

一、政策依据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59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林业和草原局

三、补助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权利人(个人部分)。

四、补助标准

国家级公益林:10.00元/亩/年;天然商品林:10.00元/亩/年。

五、办理流程

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权利人为个人的,按照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全额兑现到个人。

1.核实。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资源档案等资料核实县域内符合补助条件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

2.验收。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权属、地类、树种、林种等现状因子和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公示。由乡镇政府将相关人员名单、面积、补助金额在所在的行政村张榜公示。

4.申请。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和公示结果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材料。

5.发放。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提交的拨款申请材料,根据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实后的面积和农户身份信息,采用“一卡通”方式兑付补助资金。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林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314-6022980。

 

十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76号)

3.《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冀移〔2006〕2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水务局

三、补助对象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为核定的现状移民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为搬迁的原迁人口。

四、补助标准  每人600元/年。

五、办理流程

按照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上一年底对移民扶持人口的核定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水务局移民股,联系电话:0314-6082526

 

 

 

 

十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11〕14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补助对象

平泉市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l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四、补助标准

每辆车260元/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购车凭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的乡(镇)级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

(二)受理。乡(镇)级残联初审后,报市残联审核汇总。

(三)发放。市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采取“一卡通”发放形式,及时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账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0314-6082659

 

十七、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3.承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德市财政局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卫计委、财政厅和人社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承市卫发〔2016〕61号)

4.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143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四、户籍仍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审核认定。

(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办法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2)审核认定。①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应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②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③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④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⑤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3. 公示发放。对经过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在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并按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县财政局按季度发放。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健康股,联系电话:0314-7071015

 

十八、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扶办发〔2018〕7号)

2.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人社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冀扶办联〔2020〕9号)

3.平泉市扶贫和农业卡发办公室关于调整“雨露计划”

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平扶农字〔2018〕39号)

二、主管部门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对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定岗实习)。

四、补助标准

每生每学年3000元,分春季、秋季学期发放,每学期1500元。

五、办理流程

1.市农业农村局从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导出学生信息,反馈给乡镇。

2.乡镇发挥镇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防贫网格员作用,摸清学生底数,对导出的学生信息进行逐人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乡镇、村提供脱贫户或监测户证明,学生提供学籍证明、申请表等。

3、经审核后的拟补贴人员名单在家庭所在村、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户。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社会帮扶科,联系电话:0314-757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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