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4-0511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09-26 | 文件编号: 承平政复决〔2024〕2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请人:天津市夏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虎,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泉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亚洲,局长。
委托代理人:隋XX,平泉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7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听取意见告知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表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办理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提出投诉内容有三条,一是使用非法手段,限制和排斥投标供应商;二是虚高的预算,一个出厂价5.4万元的标预算到17.4万元;三是腐败,采购人涉嫌搞假招标,骗取财政资源。投诉请求:一是请求贵局书面告知我公司,采购人发布的中标公告是否合法?二是请求贵局书面告知我公司,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始终不公布各家投标供应商的评审结果,其依据是什么?这种操作是否合法?三是请求贵局对本次招投标的预算进行调查;四是请求贵局对采购人招标过程进行调查。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回复,没有履行其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一、程序合法。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A、B包”的《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5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分为A包和B包两份《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A包”的补正函,并于2024年5月27日正式受理。未收到申请人关于“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B包”的补正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B包”,申请人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本机关未受理“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B包)的投诉。二、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处理“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B包”投诉的程序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处理,严格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审理查明: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B包”的《投诉书》,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5月16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证,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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