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4-0474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2024-09-02 | 文件编号: 承平环罚决〔2024〕8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金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平泉经济开发区通航大街8号双创中心1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亭
根据信访举报事项,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至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公司北侧300米处堆存了矿石甩废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完全未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百分值21%-40%,取值30%。2.一年内违法次数:你单位因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被我局予以立案调查,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10%。3.是否完成整改: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百分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你单位于2024年7月21日受到举报,属于造成社会影响,百分值1%-20%,取值5%。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 户名:承德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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