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4-05318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7-24 | 文件编号: 平政办〔2024〕4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平泉市“防贫保”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4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防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实施办法》和承德市《关于建立健全脱贫防贫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河北省和承德市《关于优化监测程序完善帮扶机制进一步做好防止返贫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积极消除致贫、返贫风险,进一步推动全市防返贫工作,完善“防贫保”救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防贫保”用于监测帮扶对象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因其他特殊情况的返贫或致贫关键因素,分类设置救助标准,科学设置救助程序,建立科学高效的“防贫保”救助机制。
第二条 “防贫保”由平泉市政府与合作的保险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市财政每年出资200万元作为“防贫保”资金,由保险公司负责完成入户核算、救助资金的支付等经办服务。
第三条 对防贫对象的认定和救助,要坚持做到“实事求是、严格程序、接受监督、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且有返贫致贫风险为主要标准,综合考虑家庭成员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因其他特殊情况等导致支出较大的,以“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为参考,实时进行识别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防贫保”资金救助范围:存在于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内,且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其中脱贫不稳定户指人均纯收入在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指人均纯收入在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指人均纯收入超出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2024年3月15日,河北省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由8300元调整为8800元,我市执行省级标准)。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五条 “防贫保”救助对象认定,采取自下而上申请方式组织实施。
自下而上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防贫监测户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保险公司核算——市农业农村局确认——保险公司拨付。
第六条 保险公司接到转交任务后,应迅速开展核查工作,对被核查人的房屋、家庭收入、重大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按照救助标准市内3个工作日、市外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出具核查报告,并将结果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做到每单必查。
第七条 保险公司负责按标准进行救助资金的发放,并将有关救助清单定期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将“防贫保”资金支付至救助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在获得发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对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程序核查认定的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分类实施救助:
(一)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补偿后仍需个人支付的费用。救助标准如下:
救助人群 | 救助标准 | 救助比例 | 救助限额 |
脱 贫 不 稳 定 户 | 1.0344万元(含1.0344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 | 50% | 每户每年救助金额最多10万元 |
1.5万元(不含1.5万元)—2.5万元(含2.5万元) | 60% | ||
2.5万元(不含2.5万元)—3.5万元(含3.5万元) | 70% | ||
3.5万元(不含3.5万元)—4.5万元(含4.5万元) | 80% | ||
4.5万元以上(不含4.5万元) | 90% | ||
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 2.0688万元(不含2.0688万元)—5万元(含5万元) | 60% | 每户每年救助金额最多10万元 |
5万元(不含5万元)—7万元(含7万元) | 70% | ||
7万元(不含7万元)—9万元(含9万元) | 80% | ||
9万元(不含9万元)以上 | 90% |
(二)意外伤害救助
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赔偿,意外伤害有责方等各类补偿后仍需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扣除起付线后,超出部分按80%、100%进行救助。此项按照脱贫不稳定、低收入户范围认定,救助标准如下:
保障对象 | 保险金额(元/年) | 救助范围 | 起付线(元/人) | 救助比例 |
低收入及脱贫不稳定户 | 每户每年救助金额最多1万元 | 医疗费用 | 1000 | 80% |
意外伤残 | 2000 | |||
意外死亡 | 5000 | 100% |
(三)因学救助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低收入户”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以及“脱贫不稳定户”子女在省内独立学院和省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包括义务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超出八千元以上的部分。救助标准如下:
起付线(元/人) | 起付线以上 | 救助比例 |
8000 | 3000元以下 | 100% |
3000元(含)—5000元 | 90% | |
5000元(含)以上 | 80% |
(四)因产业救助
生产资料风险保障范围:因自然灾害、火灾等非主观意愿造成生产资料(包括大棚、农机具、种苗、化肥、农药等)损失,从而无法进行正常生产或劳动经营导致返贫或致贫时,根据市场价格核定损失发放“防贫保”资金,以供购买相应生产资料用于恢复生产。
保障范围:为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需要使用的资源或工具。一般可包括大棚、农机具、种苗、化肥、农药、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注:合作协议中列明生产资料名目)
救助标准:以2千元为监测线,费用超出监测线部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发放“防贫保”资金;0.3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资金;2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资金。每人单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五)因就业救助
(1)意外身故:重点保障18-60周岁在本地或者外地务工的防贫监测人员,这类人群在务工期间所发生的未涉及第三方的意外伤害风险事故造成身故(非工伤、非疾病)。保障一般在5万-10万之间。
身故救助金额以5000元/人·年为标准,按20年计算。28周岁(不含)以下的,年龄每小一岁,救助年限减少一年。具体救助标准如下表:
年龄(周岁) | 救助年限(年) | 救助金额(元) |
18 | 10 | 50000 |
19 | 11 | 55000 |
20 | 12 | 60000 |
21 | 13 | 65000 |
22 | 14 | 70000 |
23 | 15 | 75000 |
24 | 16 | 80000 |
25 | 17 | 85000 |
26 | 18 | 90000 |
27 | 19 | 95000 |
28—60 | 20 | 100000 |
(2)意外伤残:重点保障18-60周岁在本地或者外地务工的防返贫监测人员,这类人群在务工期间所发生未涉及第三方的意外伤害风险事故造成残疾(保险公司依据专业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根据评残级别的救助标准获得救助金。
伤残救助金以5000元/人·年为标准,按10年计算。28周岁(不含)以下的,年龄每小一岁,救助年限减少一年。根据所评定的伤残等级不同,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伤残救助金。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六)因创业救助
(1)保障范围
扶贫小额贷款的重点保障人群在创业期间因意外造成保障人群身故伤残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初次患约定重大疾病,而无力偿还银行借款的,经保险公司核实和政府确认后,符合防贫救助条件的由保险公司发放救助金。按照银保监发〔2020〕51号规定核定重大疾病病种(重疾28种、轻症3种),并且剔除各种报销和救助后自费超过5万元的。
(2)救助标准
保险金额为扶贫小额贷款金额(不包括罚息及逾期欠款),最高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金额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逐期或扣除扶贫贷款项目收益递减,贫困户中的扶贫小额贷款人遭受上述原因而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扣除扶贫贷款项目收益部分和已还部分,剩余未还部分经所有受益人(借款人法定受益人及贷款银行)统一授权后进行支付。承保前由政府统一提供承保清单,如发生人员变更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保险公司要对所承担工作负责,并定期征求政府主管部门、乡镇和村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如对保险公司的调查和支付结果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市农业农村局并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按照河北省和承德市《关于优化监测程序完善帮扶机制进一步做好防止返贫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第三方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若第三方经办机构发出资金已经超出保费金额,由农业农村局与第三方经办机构双方商定继续增加资金,增加金额经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追加。在保险期结束后,如发生资金结余的,将结余资金按程序退回。
第十三条 “防贫保”实施周期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后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原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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