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4-03659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7-1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五部委《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省局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实施方案》、市局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平泉市实际,制定本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有违法行为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分类标准:
具体标准为最低准入标准,相同条件下经比选认定;同一个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1)“知名”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在平泉市县域内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
B.在平泉市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
C.产品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的;
D.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的;
E.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依托周边文化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平泉市土特产品、农产品销售等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的;
B.从事本市重点打造的特色行业、块状产业、农业品牌,且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的;
C.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D.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E.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F.附近有地方特色景点或休闲娱乐、运动等场所,同时具有餐饮、住宿服务且日接待量能达到50人以上的;
G.获评区(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餐饮名店的;
H.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质”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在本地长期经营超过5年且连续3年以上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B.拥有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C.经营者获得相关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际从事与证书相关联行业),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D.经营者拥有相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E.取得相关管理体系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F.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率先以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B. 拥有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相关新兴产业专利权、商标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C.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店铺综合评分4.8以上的;商品好评率90%以上的;
D.依托互联网平台、直播带货等年售额达20万元以上的;
E.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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