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4-05110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07-01 | 文件编号: 承平政复决〔2024〕1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请人:平泉市平泉镇双虎家俬专卖店
经营者:连XX
委托代理人:袁XX,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XX,平泉镇双虎家俬原合伙人
被申请人:平泉市住房保障和拆迁安置服务中心,地址:平泉市平泉镇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超,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5月11日补齐材料后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欧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征收评估报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汇航百货大楼的租户,租赁场地(二、三层)用于经营家居产品。2014年7月9日被申请人与平泉汇航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七项约定“欧陆鞋业、双虎家俬两租户与汇航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营业楼及库房等合同和其他事项,由于拆迁原因,两租户的搬迁、补偿等问题全部由房屋征收办及开发商负责解决,与汇航百货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申请人承租使用了平泉汇航百货有限公司房屋,在被申请人实施的对平泉汇航百货有限公司征收补偿中,申请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且在被申请人与汇航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由被申请人承担补偿责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以不存在补偿档案为由,拒绝向申请人作出行政赔偿。为了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特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欧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征收评估报告》。该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商业秘密,应该予以公开。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政府公信力,望贵府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欧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征收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到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欧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征收评估报告。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证,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涉案《征收评估报告》是否涉及欧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陆鞋业)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应当进行初步判断,如其认为涉及欧陆鞋业的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欧陆鞋业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欧陆鞋业的意见,欧陆鞋业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本案被申请人未书面征求欧陆鞋业的意见,以涉及到欧陆鞋业的商业秘密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属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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