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27/2024-03361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供销社 |
成文日期: 2024-06-1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省级专项试点,规范我市农村产权抵押、质押价值评估和处置行为,维护借款人、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等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冀政办字〔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平泉市农村产权抵(质)押价值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12日。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6月12日前反馈至平泉市供销社,联系人:佟艳红,联系电话:6024887。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产权抵押、质押价值评估和处置行为,维护借款人、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等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冀政办字〔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产权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收益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农村生物资产和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抵(质)押是指农户、承包
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将其合法取得的农村产权作为抵(质)押物抵(质)押给合作银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条 设立抵押权、质权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的规定。
第五条 全市农村产权的抵(质)押评估采取合作银行自行评估(或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评估)、借贷双方协商、借贷双方联合委托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遴选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实施,由合作银行、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独立于农村产权权利人和交易双方的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应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采取借贷双方联合委托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遴选的第三方评估方式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组织。
第八条 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第三方农村产权抵(质)押评估机构并建立信誉档案体系,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单、资质、联系方式、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 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从评估机构库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条 采取借贷双方联合委托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遴选的第三方评估方式的,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合作银行和借款人共同承担,分别承担占比50%,或由借款人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部门每年公布一次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参考意见,供评估机构开展价值评估参考,便于简化评估流程,减少评估费用。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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