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4-03510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6-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老朱种子经销处(经营者朱雪峰)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 2024年3月20日对你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平泉市平泉镇老朱种子经销处门市摆放的甲维盐 唑虫酰胺生期是2022/02/18,保质期是二年,该批农药于2023年6月购进20瓶,2023年销售了4瓶,销售价格为6元每瓶,销售的4瓶在有效期之内;剩余16还未销售均已过期。平泉镇老朱种子经销处(经营者朱雪峰)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涉及的16瓶甲维盐 唑虫酰胺市场销售价格为6元每瓶,货值不足1万元,本案过期农药未售出,未有违法所得。
根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规定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4月15日平泉市农业农村局给平泉镇老朱种子经销处(经营者朱雪峰)送达了平农农药告〔2024〕1号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朱雪峰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决定给予平泉镇老朱种子经销处(经营者朱雪峰)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2000元(贰仟元);
2、没收16瓶甲维盐 唑虫酰胺。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地址:平泉市平泉镇渝州南路1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8080044号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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