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4-0320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5-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024年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1 | (冀承平)应急罚〔2024〕危化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二十二项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一般情形的规定 | 河北承德国昌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长江加油站静电接地报警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企业未对该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 河北承德国昌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长江加油站储油罐区静电接地报警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企业未对该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 |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罚款1万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河北承德国昌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长江加油站 | 2024.5.28 | 2024.5.28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4〕危化5号
被处罚单位:河北承德国昌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长江加油站
地址: 黄土梁子镇杨树子村 邮政编码: 067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贾云昌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河北承德国昌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长江加油站储油罐区静电接地报警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企业未对该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二十二项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一般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平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8080037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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