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4-0293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3-18 文件编号: 平政复决字〔2024〕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政复决字〔2024〕3号
2024-03-18   10时45分 浏览次数:

申请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方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

法定代表人:王彦达,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平住建政信公开答复〔2023〕00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平住建政信公开答复〔2023〕003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系“平泉县油画产业基地”商品房项目的业主,于2018年6月20日与平泉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以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至2023年12月1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文件,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023年12月26日庭审当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00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申请人撤诉。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该答复文件依法应当撤销,并责令其全面公开申请内容。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商业秘密,被申请人简单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并未经实质审查,不符合信息公开规定,该答复文件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在〔2023〕00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申请第1项中的施工合同,第2项中监理合同,第3项中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第4项中的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第 5 项中的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第6项中的竣工验收报告,第8项中的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第三方即平泉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中称,申请人所申请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相关信息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申请人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申请人申请的上述文件均为被申请人监督对象,显然不具备商业秘密的要素。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认定上述文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有法可依,不能仅凭对于第三方的回函意见进行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无法看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过程中对涉及第三人事项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过初步审查和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第37条规定,即使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也并非一律不公开,对于可以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或者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仍然可以公开。只有在行政机关审查认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且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才不得公开。因此,被申请人直接以申请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该答复文件依法应予撤销;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中所涉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机关,负有法定公开的职责。被申请人在〔2023〕00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第1项、第2项中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备案文件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公开。第4项施工许可证附图前置文件中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项中的规划验收总图建议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第8项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受证明书》信息不存在,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建议公安消防部门或审批局申请。并且,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中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回复。根据《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即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机关,已经获取了上述对应的政府信息,负有法定公开的职责。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普通老百姓,购房系其一辈子心血,付出巨大财力。申请的内容均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00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收到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方XX提交的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位于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101国道西侧平泉县油画产业基地S1-S6号楼项目的相关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事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平泉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对是否向申请人公开涉及平泉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信息书面征求该公司意见。平泉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给被申请人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函告被申请人:“对于我公司在办理油画产业基地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时提供的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监控银行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等相关信息属于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我公司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根据平泉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回复意见,区分处理后于2023年12月21日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了平住建政信公开答复 [2023]002号答复,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内容、平泉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公开的内容,并联系律师方XX,将该答复传至其邮箱。因申请人在2023年12月1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就信息公开答问题提起了行政诉讼,2023年12月26日在该案开庭审理前,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撤回起诉,被申请人于当日再一次对申请人申请人作出了平住建政信公开答复 [2023]003号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依规作出的明确的答复,履行了职责。故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1、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2、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其中前置文件明确为: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5、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6、竣工验收报告(包含规划验收总图);7、工程明细表;8、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前置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9、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10、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平泉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平住建政信公开告〔2023〕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3年12月8日,平泉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平住建政信公开答复〔2023〕00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0月25日发出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第三方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应依法决定是否公开,但被申请人直到收到第三方回复后,才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平住建政信公开答复〔2023〕00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超过法定期限答复,属于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答复书》中关于“表一、表二的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备案文件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公开”的答复理由为非法定不予公开缘由,答复不当;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答复书》中“表四施工许可附图附件前置文件中的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六中的规划验收总图建议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答复没有说明不公开的理由,答复违法。  “表八中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建议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审批局申请”的答复不明确且未说明理由,答复违法。四、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发出平住建政信公开告〔2023〕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平泉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其内容中并未明确对表三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表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表五的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表八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表六的竣工验收报告,表四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对以上内容作出的答复无依据,答复不当。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申请的公开的由其制作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公开平泉县油画产业基地S1-S6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其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经过审查属于政府信息且符合公开条件的应予以公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住建政信公开答复〔2023〕00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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