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9/2024-0328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3-1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03-15   11时16分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特编制《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1、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机构设置及科室、派出机构主要职责;

2、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解读;

3、局制发的、需要社会知晓的工作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4、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相关事项;

5、年度工作安排、工作动态、工作总结等工作信息;

6、行政执法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执法行为;

7、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8、财政财务预结算情况;

9、其他

(二)公开形式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pingquan.gov.cn)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市住建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平泉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住建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向我局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点: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建设大厦1205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14:30-17:30(6-9月)(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4-6023551

电子邮箱:pqszjj@126.com

通信地址: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建设大厦1205室

邮政编码:0675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本机关办公室),也可以在网上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所填写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市住建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

市住建局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填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住建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3.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住建局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提供信息

住建局依申请提供的信息,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提供信息,应该告知申请人,并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住建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平泉市人民政府、平泉市纪委、监察委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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