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1/2024-0325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2024-03-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分类
市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生态环境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市生态环境分局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参见《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平泉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平泉市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pingquan.gov.cn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泉市平泉镇荣华街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9月份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4-6029152
邮政编码:067500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市生态环境分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部门,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单位受理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市生态环境分局不直接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问题。
(3)申请的处理流程。
1)审查。本单位受理部门收到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受理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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