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57/2024-0334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杨树岭镇 |
成文日期: 2024-03-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平泉市杨树岭镇人民政府暨镇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镇政府领导简介、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2.镇政府暨镇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镇政府令、市政府令、市政、市政办、市政字、市政办字等公文。
3.镇政府工作报告。
4.杨树岭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7.《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
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www.pingquan.gov.cn)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其他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杨树岭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镇政府暨镇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部门。镇级相关股室具体职责可在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杨树岭镇公开信息,点击“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机构职能”查阅了解,确定被申请部门。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镇纪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泉市杨树岭镇人民政府309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314-6251061
传真号码:0314-6251061
邮政编码:067503
电子邮箱:pqxyslz@163.com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杨树岭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也可以在互联网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邮政寄至杨树岭镇人民政府。
2.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pqxyslz@163.co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杨树岭镇人民政府309室,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314-6251061。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在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0.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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