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4/2024-0332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3-1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2024-03-14   10时59分 浏览次数: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概况: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工作动态:税收要闻、通知公告;

3.政策法规:政策文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清理、政策落实;

4.新闻发布会;

5.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在线访谈、图解税收、解读专题、答记者问;

6.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指南、涉税查询、网上办说、纳税咨询、表证单书下载等;

7.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税收执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双随机、一公开”; 

8.征管改革:征管体制改革措施、征管措施落实情况; 

9.税收统计:税收统计;

10.自身建设:人事信息、政府采购;

11.公众参与:意见征集、人大建议复文公开、政协提案复文公开、微信、微博;

12.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3.建议提案复文公开:全国人大建议复文公开、全国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14.社会监督: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投诉、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年度法治报告;

15.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hebei.chinatax.gov.cn/cdsw/index.html,下同);

2.办税服务大厅;

3.国家税务总局承德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

4.新闻发布会;

5.其他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暨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泉市兴平南路166号西侧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9月份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4-6023170

传真号码:0314-6030234

通信地址:平泉市兴平南路166号西侧    

邮政编码:067500

电子邮箱:pqswzwgk@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也可以在互联网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有:

1.通过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pqswzwgk@163.com)。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出具“告知书”(可以分类)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6)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机关限定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包含中国税务年鉴)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务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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