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4-03179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3-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平泉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应急局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http://www.pingquan.gov.cn 。应急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平泉市应急管理局601室。
(三)公开时限。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应急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市应急管理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平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应急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平泉市建设大厦601室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9月份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4-6082839
传真电话:0314-6082839
邮政编码:067500
电子邮箱:pqanjianju@126.com
(二)申请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本机关办公室),也可以在网上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所填写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
市应急局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填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应急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3.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应急局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提供信息
应急局依申请提供的信息,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应急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如需收费,应急局将按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经应急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减免费用申请需在《申请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三、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急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平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平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平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姓名 (个人) | 单位或职业 | |||||||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机 构 名 称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或代 理 人 姓 名 | 单位或职业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申请信息情况 | 所 需 信 息 内 容 | 文 件 名 称 | 文号 | ||||||
内容描述: | |||||||||
申 请 理 由 及用途 | |||||||||
所需信息的形式 | □纸制 □电子邮件 □告知 |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电话告知 | ||||||||
申请人或代理人 签 名(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提出申请方式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当面 | ||||||||
收到时间 | 年 月 日 | 受理编号 |
注: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请提供本机构与申请理由、用途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3、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4、“收到时间”和“受理编号”栏由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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