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3/2024-0339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2-0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充分发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生产、生活的基本职能,有效化解平泉市食用菌产业经营风险,促进全市食用菌特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食用菌大棚保险承保理赔政策解读如下:
一、服务对象
(1)凡是在平泉市本市域内从事食用菌生产和经营的农户、相关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并且在太平洋保险投保的服务对象。
(2)凡是建设在非行洪区及洪水水位线以上的,基础结构稳定符合平泉本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的食用菌设施大棚。
(3)在乡镇及村委会前期统计中登记在册的食用菌经营者。
二、承保主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平泉支公司
三、食用菌综合保险(棚体保障部分)
1、保险期间
一年期
2、保险金额
参照食用菌大棚的平均建设成本或购置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食用菌设施大棚棚体保额3万元。
(2)分项保额:食用菌设施大棚外棚架1.8万元、遮阳网、防虫网等附属设施0.9万元(遮阳网0.3万元,棉被等保温设备或者菌袋架子0.6万元)、棚膜0.3万元,总计保额3万元。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大棚的损失,且损失率(额)达到约定起赔标准(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风灾、雹灾;雪灾;暴雨、内涝、冻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2)泥石流、山体滑坡、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动物践踏造成损失的。
(4)修建违反设计和施工规范的不合格大棚。
(5)大棚自然老化造成的损失。
(6)人为技术原因导致的损失。
(7)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赔偿处理
(1)赔偿金额=受损数量×保险金额×(1-免赔率)×(1-折旧率)×损失程度。
(2)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承保时双方协商的保险保额和损失程度以及扣除折旧以予赔偿。发生损失时在棚体以外的、超出正常棚体经营所需材料范围的、以及做储存备用物资损失不在理赔范围。
(3)损失数量是对损失地块受损部位进行实地测量,测算受损亩数,进行进一步理赔。
(4)全部损失按食用菌大棚棚体各分项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后按棚体分项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保险食用菌大棚连续受损,保险公司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
(5)食用菌大棚分项设施折旧率表如下:
序号 | 保险标的 | 年折旧率 |
1 | 食用菌大棚薄膜(使用年限≤1年) | 80% |
2 | 遮阳网、温控设施等附属材料 | 20% |
3 | 食用菌大棚棚架 | 10% |
注: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折旧;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相关文件: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2024年特色农业产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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