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6/2024-0552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2-2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平政复决〔2024〕62号
2024-12-27   16时40分 浏览次数: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平泉市公安局,地址:平泉市平泉镇

法定代表人:宋建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国东,平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永刚,平泉市公安局黄土梁子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曹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11月4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处理,因派出所未能及时立案处理,致使申请人产生不满情绪,导致酒后在微信群里发生漫骂行为。事发数月,被申请人仍然没有立案追究第三人拔树苗的责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请求撤销对申请人的处罚,追究第三人的一切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办案程序合法。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立案回执、呈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治安调解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收取保证金回执、送达回执。

撤销行政处罚审批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以上所有法律文书证明被申请人办理该案程序合法。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2024年3月28日晚,申请人在“工作群”的微信群内通过发语音的方式,辱骂第三人等人。另查明,2024年3月27日,在平泉市黄土梁子镇三家村六组与十六组存在争议的地方,申请人与第三人因争议的土地发生争吵,后申请人和第三人公然互相辱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办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应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审理查明:2024年3月27日,在平泉市黄土梁子镇三家村六组与十六组存在争议的地方,申请人与第三人因争议的土地发生争吵,后申请人和第三人公然互相辱骂。2024年3月28日晚,申请人在微信群内通过发语音的方式,辱骂第三人等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案卷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与被申请人查明的事项相符。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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