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4-0002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1-0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市经营主体2023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公告
2024-01-04   10时33分 浏览次数: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23年12月31日(含)前在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s://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3年12月31日(含)前在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或登录“平泉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选择“公众服务”“年报入口”报送电子版2023年度报告并公示,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23年度报告。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平泉市年报咨询电话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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