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3-0352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7-04 | 文件编号: 平市监处罚〔2023〕11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火狐狸服装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平泉镇荣华街义乌商品城1幢A区
经营者:孙志东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针织品、纺织品、日用杂品、儿童玩具、床上用品、箱包、小饰品零售。
2023年6月6日,我局接投诉后依法对平泉市平泉镇火狐狸服装城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服装城2023年5月25日销售记录存在反向抹零情况,投诉人所诉属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23年6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在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电脑中2023年5月25日销售记录中存在反向抹零行为,既销售商品打折后出现低于0.5元价格时,商品按抹零处理,超过0.5元时按照1元价格收取。当事人自今年4月25日开始利用会员日开展活动出现反向抹零情况,共计利用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25日共2天开展促销活动,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累计反向抹零58.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利用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25日2天开展会员日促销活动存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事实。
2、2022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电脑销售记录截屏内容证明了2023年5月25日13:08-13:39期间共有4笔反向抹零记录,反向抹零金额分别为0.47元、0.35元、0.24元和0.05元的事实。
3、2023年6月14日,对委托代理人王宏君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该服装城利用4月25日和5月25日会员日期间,开展部分商品7.9折活动,存在反向抹零情况,共计进行了2天,反向抹零分别收取了20.24元和38.56元的事实。
4、2023年6月14日,委托代理人王宏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
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市监听告〔2023〕119号),截至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3的一般情形,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8.80元,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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