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3-03722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7-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023年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1 | (冀承平)应急罚〔2023〕矿山9号
| 第1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3种情形的规定 | 平泉市安利矿业有限公司违反规程及标准案 | 1、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所设3个浸润线监测点液面至孔口距离数据未显示;2、缺少1名尾矿库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按规定至少有2名,目前只有1名 |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罚款6万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平泉市安利矿业有限公司 | 2023.7.17 | 2023.7.20 | |
2 | (冀承平)应急罚〔2023〕矿山9-1号
| 第1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3种情形的规定 | 平泉市安利矿业有限公司违反规程及标准案 | 1、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所设3个浸润线监测点液面至孔口距离数据未显示;2、缺少1名尾矿库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按规定至少有2名,目前只有1名 |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罚款0.5万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迟锐 | 2023.7.17 | 2023.7.20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3〕矿山9号
被处罚单位:平泉市安利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平泉市王土房乡李台子村 邮编: 067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迟锐 职务:矿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1、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所设3个浸润线监测点液面至孔口距离数据未显示;2、缺少1名尾矿库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按规定至少有2名,目前只有1名。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 6.7.8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2条违反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中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3种情形的规定, 决定第1条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条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合并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3〕矿山9-1号
被处罚人: 迟锐
家庭住址: 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邮政编码: 024200
所在单位:平泉市安利矿业有限公司 职务:矿长
单位地址: 平泉市王土房乡李台子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1、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所设3个浸润线监测点液面至孔口距离数据未显示。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 6.7.8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迟锐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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