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3-03717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7-1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023年平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1 |
(冀承平)应急罚〔2023〕矿山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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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
平泉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违反规程及标准案 |
1、检查时,监测监控系统显示26个分站故障,分站包含的风速、风压、CO等传感器有关数据不能实时上传;2、井下避灾路线图中未标记安全出口;3、630分段井巷分道口未设置路标,未注明其所在地点;4、矿井西风井风硐绕道风门损坏;5、主斜坡道消防栓设置间距大于100米且主斜坡道作为进风巷道,未安设空气加热设施;6、581m水平停风巷道未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 |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罚款15万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平泉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 |
2023.7.17 |
2023.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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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冀承平)应急罚〔2023〕矿山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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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
平泉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违反规程及标准案 |
1、检查时,监测监控系统显示26个分站故障,分站包含的风速、风压、CO等传感器有关数据不能实时上传;2、井下避灾路线图中未标记安全出口;3、630分段井巷分道口未设置路标,未注明其所在地点;4、矿井西风井风硐绕道风门损坏;5、主斜坡道消防栓设置间距大于100米且主斜坡道作为进风巷道,未安设空气加热设施;6、581m水平停风巷道未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 |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罚款3万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郝宁刚 |
2023.7.17 |
2023.7.19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3〕矿山7号
被处罚单位:平泉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平泉市南五十家子镇铜矿社区 邮编: 067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帅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1、检查时,监测监控系统显示26个分站故障,分站包含的风速、风压、CO等传感器有关数据不能实时上传;2、井下避灾路线图中未标记安全出口;3、630分段井巷分道口未设置路标,未注明其所在地点;4、矿井西风井风硐绕道风门损坏;5、主斜坡道消防栓设置间距大于100米且主斜坡道作为进风巷道,未安设空气加热设施;6、581m水平停风巷道未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6.7.7.9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2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4.1.10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3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6.1.1.1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4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6.6.2.9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5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6.9.1.4、6.6.1.5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6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6.6.3.8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第1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3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4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5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6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合并作出处人民币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3〕矿山7-1号
被处罚人: 郝宁刚
邮政编码: 056000
所在单位:平泉小寺沟矿业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总监
单位地址: 平泉市南五十家子镇铜矿社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1、检查时,监测监控系统显示26个分站故障,分站包含的风速、风压、CO等传感器有关数据不能实时上传;2、井下避灾路线图中未标记安全出口;3、630分段井巷分道口未设置路标,未注明其所在地点;4、矿井西风井风硐绕道风门损坏;5、主斜坡道消防栓设置间距大于100米且主斜坡道作为进风巷道,未安设空气加热设施;6、581m水平停风巷道未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6.7.7.9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2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4.1.10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3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6.1.1.1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4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6.6.2.9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5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6.9.1.4、6.6.1.5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6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6.6.3.8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第1条决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郝宁刚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条决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郝宁刚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3条决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郝宁刚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4条决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郝宁刚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5条决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郝宁刚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6条决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郝宁刚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郝宁刚合并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泉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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