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3-0347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27 文件编号: 平市监处罚〔2023〕107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黄土梁子镇田雪化妆品店(田雪)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3〕107号
2023-06-27   11时24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泉市黄土梁子镇田雪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经营场所:平泉市黄土梁子镇黄土梁子社区学府路29号;

经营者:田雪;    

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黄土梁子镇田雪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购进销售的“碧茜美”肌妍纯滢润美白菁华乳2瓶和“百雀羚”水盈保湿滢润酷肤水2瓶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不能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进货台账,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田雪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2、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照2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销售“碧茜美”肌妍纯滢润美白菁华乳和“百雀羚”水盈保湿滢润酷肤水等化妆品的事实。

3、2023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田雪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证明了未建立经营账目的事实。

4、2023年6月12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田雪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未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回答调查询问,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考《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从轻情形和《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承德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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