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9/2023-0447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6-22 文件编号: 平住建罚决字〔2023〕第00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住建罚决字〔2023〕第001号
2023-06-22   15时42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  


经查明,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碧桂园御府项目一期工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裸土未采取覆盖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5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住建听告字(2023)第00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住建先告字(2023)第00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的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平泉联社府佑信用社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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