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3-0340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6-19 | 文件编号: 平市监处罚〔2023〕9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镇天缘婚姻介绍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平泉市平泉镇迎宾小区S1-33号2层
经营者:刘利国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平泉市平泉镇天缘婚姻介绍所利用开办的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要求予以查处。广告和知识产权科执法人员依投诉举报线索,于2023年05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注册了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3月15日认证了公众号名称为“天缘服务中心”,公众号认证的类型为“个体户”,IP属地为“河北”。公众号共设置了3个模块,分别为“消息”“视频号”“服务”。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众号的首页的“概况”处发现如下内容:“公众号简介 天缘婚介是一家以婚姻介绍为主,平泉首家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婚介,公司经营:婚庆用品,婚庆用车,婚纱摄影婚庆等一站式服务!”,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宣传用语使用的经营主体类别为“公司”,两者不符;当事人宣传其婚介所为“平泉首家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婚介”,经核实,当事人开办的婚介所并非平泉第一家线上线下结合开展婚介业务的婚介所。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众号的“消息”模块发现发布了两篇原创文章。发布的时间分别为2023年4月18日和2023年3月19日。2023年4月18日的软文为实况录像,未套嵌发布广告。2023年3月19日的软文标题为“不知道结婚的该怎么准备可以看看哦”,此篇软文以视频形式发布。视频的开头部分套嵌使用了“最全备婚手册 8000万新人经验总结 9图get 备婚全流程”等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经调查,当事人供述此部分宣传内容,是其直接下载借用于抖音平台某商家的宣传用语。
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入门口左侧玻璃门厅处发现了一块文字内容为“天缘婚介是一家以婚姻介绍为主,平泉首家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婚介服务中心,主营婚庆用品,婚庆用车,婚纱摄影婚庆等一站式服务!”的广告牌,广告牌上也使用了“天缘婚介是一家以婚姻介绍为主,平泉首家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婚介服务中心”的宣传文字。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9日与沈阳尼克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微信公众号广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2023年3月19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第三方广告公司为平泉市平泉镇天缘婚姻介绍所策划设计制作微信公众号广告,初期文稿由平泉市平泉镇天缘婚姻介绍所提供,设计制作均由第三方广告公司负责,广告制作完成后由当事人自行发布。双方约定的微信公众号所有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设计制作费用为1324元。当事人店内广告牌的设计制作单位与上述微信公众号广告代理单位系同一家,该广告牌为代理单位无偿赠送,无广告费用。
当事人未建立财务会计核算账簿,自发布上述软文广告以来尚未成交业务,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5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3年0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2023年0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实施检查对其进行截图的打印件1份(7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
4.2023年5月24日,办案单位接投诉举报中心分派的举报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来源情况。
5.2023年5月24,当事人提供的其注册微信公众号的缴费及相关注册材料电子截图打印件一份(6页),证明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
6.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开办婚介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办婚介所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7.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8.2023年06月01日,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其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费用支出的事实。
9.2023年06月01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委托第三方(沈阳尼克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制作发布文章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为1324元的事实。
10.2023年06月0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的情况。
11.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现场发现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涉嫌违法,当场进行了整改,对整改后的界面进行了截图,证明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2.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发现其发布的广告牌涉嫌违法,进行现场销毁,拍摄的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3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规定有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和KT宣传板发布广告,虚假宣传其开办的婚介所为平泉首家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婚介单位;谎称本单位的经营类型为“公司”;公众号原创软文也套嵌式发布了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及该款(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检查后进行了改正。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1)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二)和(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给予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给予其广告费用1324元3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97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现金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电子缴纳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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