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3-03361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6-13 | 文件编号: 平市监处罚〔2023〕7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当事人:平泉市平泉大嫂铁锅炖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平泉市平泉镇西城路泽州园
经营者:刘洋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2023年5月2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经理胡桂琴的陪同下依法对平泉市平泉镇大嫂铁锅炖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摆放的山楂树下山楂饮料、红星二锅头、可口可乐等酒水饮料没有价签,未标注价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23年6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在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山楂树下山楂饮料、红星二锅头、可口可乐等部分食品没有价签,未标注价格。当事人未设立会计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山楂树下山楂饮料、红星二锅头、可口可乐等部分食品没有价签,未标注价格的事实。
2、2022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山楂树下山楂饮料、红星二锅头、可口可乐等部分食品所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食品无价签、未标明价格的事实。
3、2023年5月25日,对胡桂琴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该店销售山楂树下山楂饮料、红星二锅头、可口可乐等部分食品无价签、未标明价格、未设立会计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4、2023年5月25日,经理胡桂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截止到2023年6月5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0-3的一般情形,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印 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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