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6/2023-0314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5-06 | 文件编号: 〔2023〕—34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力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2023年县级领导干部人事变动实际情况,对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50座)、采区(58个,其中地下矿山20个、露天矿山38个)和排土场(15个)包保责任人进行相应调整(包保期限内如人员发生变化,以调整后对应岗位人员为准),并进一步明确包保责任人的具体工作职责。请相关责任人对包保的尾矿库、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排土场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附件:1.平泉市尾矿库包保责任人明细表
2.平泉市销号尾矿库包保明细表
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包含排土场)安全生产包保人员名单
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包保人员名单
5.平泉市尾矿库县级包保责任人职责
6.平泉市尾矿库乡级包保责任人职责
7.平泉市停产、停建露天矿山包保责任人职责
8.平泉市停产、停建地下矿山包保责任人职责
9.平泉市排土场包保责任人职责
10.汛期安全生产“四级预警”工作机制
11.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五个一律”和“五个到位”
12.尾矿库日常安全管理“九项制度”
13.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十查十看”(试行)
14.河北省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十不准”规定(试行)
中共平泉市委办公室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附件5
平泉市尾矿库县级包保责任人职责
1.县级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包保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及时对包保的尾矿库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提出指导意见,并做好检查记录。同时,填写安全生产工作督办卡,责成有关部门或乡镇进行督办。
2.督导检查尾矿库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控系统安装、运行情况以及与监控平台联网使用情况。
3.督导检查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承诺制、三项制度、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投入情况。
4.督导检查尾矿库企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暂行规定》《河北省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贯彻执行情况;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的各类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5.督导检查尾矿库企业在“元旦”“春节”“解冻期”“两会”“五一”“暑期(汛期)”“国庆”“冬季”等特殊时期和政治敏感期对国家、省、市、县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6.督导检查尾矿库企业是否依法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头顶库下游居民疏散演练),应急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配备到位,企业24小时值带班情况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等。
7.遇有紧急情况需撤离尾矿库周边群众和调度应急救援物资时,要做好人员撤离和物资调度工作。
附件6
平泉市尾矿库乡级包保责任人职责
1.乡级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包保四等以下尾矿库,要及时对包保的尾矿库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填写安全生产工作督办卡。
2.督导检查尾矿库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控系统安装、运行情况以及与市、县监控平台联网使用情况。
3.督导检查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承诺制、三项制度、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投入情况。
4.督导检查尾矿库企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暂行规定》《河北省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贯彻执行情况;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的各类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5.督导检查尾矿库企业在““元旦”“春节”“解冻期”“两会”“五一”“暑期(汛期)”“国庆”“冬季”等特殊时期和政治敏感期对国家、省、市、县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6.重点督导检查汛期尾矿库内存水是否超过警戒水位(库区内设有警戒水位标尺),遇有极端降雨天气要督促尾矿库企业排空尾矿库内存水,遇有紧急情况协助做好尾矿库周边人员的撤离工作。
7.督导检查尾矿库企业是否依法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头顶库下游居民疏散演练),应急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配备到位,企业24小时值带班情况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等。
附件7
平泉市停产、停建露天矿山包保责任人职责
1.按照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承市安办字〔2023〕5号)文件要求,乡镇露天矿山包保责任人及时对包保的停产停建露天矿山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指导意见,并做好检查记录。
2.包保责任人员要具体掌握企业停产状态、危险部位、潜在风险等,监督制止停产停建矿山企业擅自违规从事一切生产施工活动,督导停产企业封堵进矿道路,严格落实停产停建管控措施,加强外来车辆和闲杂人员管理。
3.乡镇包保人员每周要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矿山开展一次巡查检查,严防发生私自生产、建设行为,并填写停产矿山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4.督导检查采矿企业是否依法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配备到位,企业24小时值带班情况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等。
附件8
平泉市停产、停建地下矿山包保责任人职责
1. 根据省安委办《河北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三项措施的通知》停产停建地下矿山要求有县、乡、企业三级包保。
2. 县级包保责任人要及时对包保的停产、停建地下矿山进行现场检查,查看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私自入井进行维修和采矿行为,及时填写安全生产工作督办卡,发现问题及时移交辖区乡镇。
3.乡镇包保人员每周要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矿山开展一次巡查检查,严防发生私自生产、建设行为,并填写停产矿山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4.乡镇包保责任人要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措施,及时封闭井口,严格入井审批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人员入井进行井下。
附件9
平泉市排土场包保责任人职责
1.包保责任人要及时对包保的排土场进行督导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填写安全生产工作督办卡。
2.监督检查排土场内作业区是否设置车辆限速标识。
3.监督检查排土场周围是否设有警示标识和建有可靠的排洪、排水设施。
4.监督检查排土场排土工艺、堆土顺序、阶段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的最大距离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排土场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私自进行回采等行为。
5.督导检查采区企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暂行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的各类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6.督导检查排土场企业在“元旦”“春节”“解冻期”“两会”“五一”“暑期(汛期)”“国庆”“冬季”等特殊时期和政治敏感期对国家、省、市、县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7.督导检查排土场企业是否依法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配备到位,企业24小时值带班情况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等。
附件10
汛期安全生产“四级预警”工作机制
一级预警:暴雨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50mm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40mm以上)。
尾矿库企业带班领导和值守人员要对坝体、排洪设施、排水设施、库区山体、应急物资和通讯设施进行排查,安排专人实时监控排洪进水口、库区水位和干滩长度,及时处置坝坡冲沟、排洪淤堵等隐患,确保应急物资齐全,通讯联络安全可靠。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对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和防洪设施进行排查,确保排水设施和供电线路畅通完好。
二级预警:暴雨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100mm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60mm以上)。
1.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领导、当班人员和包保责任人全部上库值守,重点对坝体、滩面、排洪设施、库区及周边山体进行不间断动态巡查,安排专人实时监控排洪进水口、库区水位和干滩长度。接到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100mm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60mm以上的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停止排尾作业,降低库区水位;库区水位一旦达到洪水警戒线或发现其它险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险,疏散下游受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并报告平泉市政府、所在乡(镇)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对矿井上下进行动态巡查,发现地表塌陷、洪水淹井威胁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停止一切井下作业,撤出井下所有人员。露天矿山企业要对露天边坡和排土场进行动态巡查,严密监控截水沟、排水沟畅通和边坡稳定情况,确保防洪安全和边坡稳定。接到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100mm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已经达到60mm以上的预警信息时,要组织人员对可能危及公路、铁路、村庄安全的露天矿山和排土场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险情果断撤离周边人员,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报告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
三级预警:暴雨橙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150mm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80mm以上)
1.所有尾矿库企业立即停止排尾,排空库内存水;企业所有领导、全体职工、包保责任人全部到岗就位,应急抢险人员进入备战状态随时待命,大型机械全部上库准备抢险;分区段和部位设置监测人员,实时监控排洪进水口、库区水位、干滩长度和坝坡。接到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150mm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已经达到80mm以上的预警信息时,安排专人进驻对口联系的村庄和居民家中,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撤离准备。库区水位一旦达到洪水警戒线或发现其它险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进行抢险,疏散下游受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并报告平泉市政府、所在乡(镇)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停止井下作业,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启动排水设施强制排水,并做好洪水涌入井下的防御工作,防止淹井事故的发生。露天矿山和排土场要停止铲装、运输和排渣作业,安排专人对露天边坡和排土场的稳定性进行安全监控,遇有紧急情况要果断撤离周边人员,并立即报告平泉市政府、所在乡(镇)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
四级预警:暴雨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200mm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
1.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储运、烟花爆竹企业全部停产。
2.启动尾矿库应急响应,强制排空库内存水,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包保责任人一线监督指挥,其它人员全部上岗待命,所有人员、设备、机械保持临战状态;分区段和部位设置值守和监测人员,实时监控排洪进水口、库区水位、干滩长度和坝坡;安排专人对口联系的村庄和居民家中,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撤离准备,并根据需要预先疏散地势低、威胁大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库区水位一旦达到洪水警戒线或发现其它险情,立即组织下游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紧急撤离,并报告所在平泉市政府、所在乡(镇)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停止井下作业,对受洪水威胁的井口要采取修筑挡水围堰等措施严防洪水涌入井下,启动井下所有排水设备强制排水,杜绝淹井事故的发生。
附件11
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
“五个一律”和“五个到位”
一、“五个一律”
1.在用尾矿库汛期前一律降低库内水位即生产运行尾矿库必须保证最低水位运行;2.停产、停用以及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一律将库内存水排尽;3.降雨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一律禁止向库内排放尾矿,即降雨期间和之后一段时间企业必须停止生产;4.所有尾矿库企业一律要安排专人24小时巡查,防止溃坝、漫顶等事故的发生,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要把人员安排到安全地区;5.降雨过后一律对尾矿库所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疏浚。主要检查坝肩坝面截排水沟淤堵、损坏;坝外坡面冲沟情况;应急道路畅通情况、照明情况;排洪系统畅通情况。
二、“五个到位”
1.企业法人到位;2.企业管理人员到位;3.包库领导到位指导防汛工作;4.监管人员到位:乡镇应急办和平泉市局监管人员对所有尾矿库进行检查;5.防汛物资到位。
附件12
尾矿库日常安全管理“九项制度”
1.排洪系统定期检测制度:企业每月对尾矿库排洪系统进行一次自查,出具自查报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每年汛期前聘请资质部门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一次,出具报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排水盖板封堵制度:排洪系统进水口需要封堵时,企业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导按要求封堵,负责人和封堵人在封堵记录上签字,并留下影像资料,每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库区水位控制制度:在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置水位观测标尺,按设计要求设置红、黄、绿(兰)色标识旗,确保尾矿库最低水位运行。
4.浸润线观测制度:企业每周对尾矿库浸润线进行观测,按要求填写记录,观测人签字存档。发现浸润线异常及时上报,分析原因。
5.定期巡检制度:尾矿库班长每班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安全科长每天巡查,安全副矿长每周巡查,主要负责人每旬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存档。
6.实测填图备案制度:企业每月聘请资质部门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实测填图,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冬季放矿筑坝制度:企业制定合理的冬季放矿筑坝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冬季前完成一次性筑坝,冰下放矿。
8.设计单位回访制度:设计单位每年汛期前对自己单位所设计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回访,复核各项指标是否与设计相符,对存在的隐患提出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将回访检查的结果造册登记,定期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9.建设项目技术交底制度:尾矿库开工申请获得县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逐级安全技术交底,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要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交接。
附件13
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十查十看”
(试行)
一查各种证照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批手续。看是否合法有效。
二查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看机构设置、“三项人员”持证、技术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等情况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查“三项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看领导岗位责任制是否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岗位责任制是否做到全覆盖;责任制落实考核制度、标准、考核结果;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明细帐是否符合规定。
五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看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档案,签到表、考试卷、成绩单及音像资料等。
六查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改自报情况。看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隐患整改现场等是否符合要求。
七查职业危害情况。看两个档案、危害公告栏、告知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及台账,检测评价报告等。
八查安全标准化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看安全标准化创建档案是否齐全、安全标准化运行是否正常,图纸是否齐全、看安全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九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看应急预案修订及备案、培训、演练记录及相关资料,岗位操作要点、现场处置方案、逃生自救互救知识掌握情况。
十查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落实情况。看会议记录、印发的文件、贯彻落实要求是否到位。
附件14
河北省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十不准”规定
(试行)
一、不准尾矿坝外坡平均坡比陡于设计值;
二、不准干滩长度及安全超高小于设计值;
三、不准浸润线埋深小于设计要求;
四、不准矿浆排放冲刷子坝,沉积滩不得出现侧坡、扇形坡、积水坑;
五、不准采用质量不合格构件封堵排水设施进水口;
六、不准汛期封堵正常库水位以上、滩顶标高以下排洪设施进水口;
七、不准排洪设施存在损坏、淤堵、排洪不畅现象;
八、不准在冰冻的滩面上放矿;
九、不准在库区乱采乱挖或随意堆置废渣;
十、不准度汛方案、抢险预案落实不到位。
解读文件:《中共平泉市委办公室 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排土场包保责任人及工作职责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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