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3-0327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5-29 文件编号: 平市监处罚〔2023〕6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玉生蜜蜂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3〕61号
2023-05-29   11时31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泉玉生蜜蜂养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平泉市上平房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玉生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平泉玉生蜜蜂养殖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网店发布违法广告,要求予以查处。本局执法人员依投诉举报线索,于2023年3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依托抖音平台开办了商铺,网店的中文名称为“蜂爵士”“蜂爵士纯蜂蜜-蜂场直售”,粉丝人数为1081,销量为31,抖音号作品为23个。店铺共设置了4个版块,分别为“综合、销量、新产品和价格”。店铺主要经营蜂蜜产品,共有4种,分别为“百花蜜原蜜、洋槐原蜜、土蜂蜜、活性蜂王浆”。经核实,百花蜜原蜜产品共销售了26单,洋槐原蜜销售了5单,另外两款产品,无销售记录。店铺内嵌入式发布了蜂蜜产品广告,具体情况如下:

1.店铺作品栏目内发布了标题叫做“@蜂爵士 农家自制的土蜂蜜你吃过吗#土蜂蜜#纯天然#农家土蜂蜜”的抖音作品,该作品以视频形式发布,套嵌了如下内容的宣传用语:“这个(蜂蜜)全部是采自秦岭山脉”。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均为本公司蜜蜂养殖厂加工灌装的初级农产品,大部分蜂蜜产品均采自当事人公司注册地七沟镇上平房村和东六沟村。当事人供述曾于国内“新冠疫情”发生前游走过国内其他地区放养过蜜蜂,其中去过秦岭山脉一带,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店铺“商品详情”模块内的“产品参数”网页发布含有如下内容的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贵州夜郎蜂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实,当事人未与贵州夜郎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任何经营业务关系,也委托该企业为其生产加工蜂蜜产品。

3.当事人店铺内4款商品的“详情”模块,均配图发布了含有如下文字的广告“自家蜂场 传统手工摇蜜 每天早上合理取蜜坚持传统手摇蜜”;产品的标题均含有“纯正天然 农家自产 正宗无添加 野生蜂蜜”等宣传内容。经核实,当事人公司经营的蜂蜜产品并非纯野生的,也非每天早上都取蜜。该公司蜂场位于河北平泉,冬季天气寒冷,蜜蜂无处放养采花,全部养殖在蜂箱内,全部靠投喂实物生存。根据蜜蜂的生物特征,留蜜期间可以合理取蜜,冬季喂食期间不摇蜜。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5日与第三方广告经营单位签订了《蜂爵士抖音运营合作协议》,约定由对方公司为其设计制作抖音店铺4款产品广告,包括抖音作品广告,费用合计为1020元。

经调查,当事人自发布上述广告以来成交产品的订单共31个,回收货款合计970元。其中百花蜜原蜜产品销售了26单,该产品零售价格为30元/瓶(每瓶规格为500克);洋槐蜂蜜产品销售了5单,该产品零售价格为38元/瓶(规格同上)。根据网店后台销售数据统计,有167元退款记录,店铺营业以来总销售额为2383元。因当事人公司未建立财务会计账簿,获利状况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7日和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托抖音平台开办店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网店对相关网页进行截图的打印件1份(16页),证明当事人利用网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

4.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其支付给第三方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费用电子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其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支出情况。

5.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委托第三方为其网店设计制作广告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6.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分别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利用网店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发生情况。

7.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网店后台销售记录明细清单和该公司历史销售数据趋势图电子打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开办网店售蜂蜜产品的情况和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8.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蜂爵士”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利用网店销售蜂蜜产品的事实,同时证明其在网店网页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9.2023年3月27日,办案机构接到本局投诉举报中心分派的案件线索举报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案源情况。

10.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份(3张),证明当事人网上销售蜂蜜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利用抖音平台网店网页发布虚假广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3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规定有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依托抖音平台开办网店,利用网页发布关于蜂蜜产品广告,谎称网店经营的蜂蜜产品系纯野生的、全部采自秦岭山脉,又谎称蜂蜜源自本公司蜂场每天现采加工、生产厂家为贵州*企业,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及该款(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检查后进行了改正。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1)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二)和(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给予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广告费用(1020元)3倍的罚款(即30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现金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电子缴纳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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