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07/2023-03217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3-05-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救助渠道
1、拨打事项服务指南中公示的监督电话。0314-6082581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