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55/2023-0281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青河镇 |
成文日期: 2023-03-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青河镇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行政性事业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镇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1、镇政府领导名单及分工;
2、镇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镇政府工作职能及各项工作制度;
4、关于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6、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7、计划生育情况;
8、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9、财政预决算信息;
10、镇政府工作报告;
11、《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青河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采取网上公开(平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ingquan.gov.cn/上查阅)、政务公开栏公布和镇资料借阅室(党政办)借阅等三种途径公布。
(三)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公开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利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青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申请获取,除特殊情况外,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青河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泉市青河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067515;
咨询电话:0314-6370015;
电子邮箱:pqsstxzf@163.com;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9月份下午2:30--5:30)
(二)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步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向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青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提出申请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青河镇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亲自到机关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3、申请的办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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