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39/2023-02815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3-03-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平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www.pingquan.gov.cn)。
2.其他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公地址:平泉市行政中心三楼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9月份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4-6082558
传真电话:0314-6082558
邮政编码:067500
电子邮箱:pqgtxx@126.com
(二)申请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本机关办公室),也可以在网上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所填写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填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应急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3.答复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法人或 其它组织 | 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地址 | |||||
联系人电话 | 邮编 | ||||
传真 | 电子信箱 | ||||
申请时间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用途 | |||||
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获取信息方式(可选) | ||||
□ | 书面 | □ | 邮寄 | ||
□ | 电子邮件 | □ | 电子邮件 | ||
□ | 信函 | □ | 传真 | ||
□ | 光盘 | □ | 自行领取 | ||
□ | 磁盘 | ||||
□ | 其它方式, | 具体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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