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67018/2023-0292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3-27 文件编号: 平市监处罚〔2023〕9号 有  效  性: 有效
平泉市永春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3〕9号
2023-03-27   09时46分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平泉市永春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营场所:平泉市南五十家子镇小马杖子村一组

经营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水果、蔬菜、谷物、中药材、苗木所需的生产材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张海艳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接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分派举报案件线索(编号:5113082300002022102000000085)群众举报称平泉市永春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红薯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2022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永春种植专业合作社实施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带有“杨杖子”字样或标识的红薯产品。当事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经营场所内建设有若干大棚,园区最南边西侧位置的大棚是存放货品的库房。里面堆放着大量的包装物和一些包装好的红薯产品。已经包装好尚未销售的红薯产品共有14箱,规格为10斤/箱。包装箱上印制有如下宣传用语:“红薯  红薯种植地位于河北省平泉市党坝镇秦家店村,这里地处北纬41度,昼夜温差较大。阳光充足,日照可达十小时以上。土地以沙壤土为主,土质疏松,透气良好,并且含有丰富的矿物质。得天独厚的生长环境使得这里所产红薯色泽红润,薯香浓郁,甘甜味美,堪称薯中上品。其营养成分除脂肪外,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含量都比大米、面粉高,且红薯中蛋白质组成比较合理,必需氨基酸含量高,特别是粮谷类食品中比较缺乏的赖氨酸在红薯中含量较高。红薯不仅是健康食品,还是祛病的良药。《本草纲目》记载,红薯有补虚乏,益气力,健脾胃,强肾阴】的功效。红薯蒸、切、晒、收,充作粮食,称做薯粮,使人长寿少疾。《本草纲目拾遗》说,红薯能补中,和血,暖胃、肥五脏。《金薯传习录》说它有6种药用价值:治痢疾和泻泄:治酒积和热泻;治湿热和黄疸;治遗精和白浊;治血虚和月经失调;治小儿疳积。《陆川本草》说,红薯能生津止渴,治热病口渴。”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包装物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其供述此批货品的实际生产地为南五十家子镇小马杖子村,即本农专社的注册登记住所。包装箱上印制的生产商联系地址为“平泉市南五十家子镇小马杖子村”,其上宣传的用语为“红薯种植地位于河北省党坝镇秦家店村...”,产品实际生产地与宣传所述的生产地不一致。包装箱上另印制有:“绿色食品/健康美味/源于自然/引领健康”“承德特产 馈赠佳品”等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绿色食品的认证或相关授权使用许可证明文件。现场发现涉案商品的预售价格为10元/箱,货值合计为140元。

当事人库房内存放着与上述红薯包装完全相同尚未使用的包装箱1625个。另存放着与上述包装近似,规格不同的包装箱236个,此款包装箱规格为5斤/箱,现场未发现此款包装相同的包装好的红薯产品。此批包装箱与前面所述的包装箱布局和字体、图案、颜色完全一致,唯独不同的地方为侧面宣传:“红薯不仅是健康食品,还是祛病的良药。”;底端位置标注的内容不同,地址为“河北省平泉市党坝镇秦家店村”。

2022年11月21日经主管领导丁国兴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商品及未使用的包装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后,当事人当场未提出异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平市监询通[2022]广知021号)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平市监限提[2022]021号)各一份,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财务及其他证明材料,当事人因为疫情原因未雇佣会计也未建立财务账簿,不能提供记账凭证。当事人供述上述两款规格的包装,是通过网络平台委托他人印制的,共计支出965元包装物广告印制费,其中规格为10斤/箱的包装箱共做了1650个;5斤/箱的包装箱共做了350个。除了已使用的14个包装箱和未使用的1861个包装箱外,其余的包装箱因为破损和保管不善原因已造成亏库。第三方广告物印制单位网店名称和相关交易信息未留存根,致案件追查线索中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平泉市永春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经营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2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包装物发布广告,推介其经营的红薯产品,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及其他虚假宣传用语的违法事实。

3.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包装物发布广告,推介其经营的红薯产品,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及其他虚假宣传用语的违法事实。

4.2022年10月20日,办案机构接到投诉举报中心的转办单登记表一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情况。

5.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利用包装物发布广告,推介其经营的红薯产品,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及其他虚假宣传用语的违法事实。

6.2023年3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委托他人印制红薯包装箱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截屏(4张),证明当事人利用包装物发布广告,推介其经营的红薯产品,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及其他虚假宣传用语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红薯产品利用包装物发布了虚假广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规定有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红薯产品仅为普通食品,其利用包装箱宣传或推介其经营的产品时,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发布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利用包装物宣传其经营的红薯产品是绿色产品,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认证和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及该款(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并提供证据材料,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当事人利用包装物发布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4)“<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依据>“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应该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1)“<违法行为>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利用包装物发布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利用包装物发布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广告费用(包装物印制费)965元一倍的罚款。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利用包装物发布虚假广告,给予广告费用(包装物印制费)965元三倍的罚款。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利用包装物发布广告,做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89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现金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电子缴纳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